我市填湖及在湖泊水域违建处罚上限调至50万

2015-04-27 15:0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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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网记者 汤洁 通讯员 祖宣)4月27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法规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波主持会议。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主任刘诗华就4月1日通过的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武汉市全民健身条例》进行通报。据悉,三个《条例》都将于201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低保标准的1.5倍即可申请法律援助
    参照《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关于经济困难标准认定的规定,《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将经济困难的一般标准明确为“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确定”,并对申请人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而主张民事权益等特殊情形下经济困难标准的认定做出更宽松规定,进一步降低了法律援助申请门槛。
    《条例》第十条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对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有所扩大,将劳动争议纠纷全部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为了进一步体现便民原则,简化法律援助的申请手续,《条例》第十六条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遭遇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因素造成临时性经济困难的人员、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和老年人、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等,规定只要提供相应证件或证明材料,无须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即可办理申请手续。    
    填湖和在湖泊水域违建处罚上限由5万元调整为50万元
    即将施行的《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进一步深化湖泊保护责任制,从严控制占用湖泊,从重打击非法填湖,解决湖泊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推进我市湖泊保护工作,《条例》在制度设计上进行了多项创新,包括保护体制、规划、保证公众参与湖泊保护、设定湖泊保护社会诚信档案制度等等。
    针对因施工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湖泊,在工程完工后未按照许可要求对占用部分恢复原状的问题,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交付保证金;工程完工后按照要求恢复原状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保证金。《条例》加大了对侵害湖泊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法填占湖泊及在湖泊水域范围内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将原《条例》规定的处罚上限5万元调整为50万元,并责令违法当事人限期恢复原状,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渡江节所在周为全民游泳健身周 全市中小学推广游泳课程
   武汉市全民健身条例修订的宗旨是体现地方特色,突出便民利民,促进本市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满足市民多样化的健身需求,增强市民体质,回应市民呼声,解决市民“想健身”“在哪里健身”“能健身”“会健身”的问题。《条例》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全民健身捐赠资金、提供赞助,捐赠或者投资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将其所属的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实现体育设施资源共享;向公众开放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资助;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有关税优惠,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使用水、电、气、热的价格按照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
    《条例》对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作出了具体补充规定。规定本市在中小学校推广开设游泳课程。具体办法由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市体育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据市体育局副局长颜璠介绍,武汉市有43所小学纳入游泳课试点,课程主要面对小学四年级学生,教育部门要求75%的学生掌握游泳技能。非试点学校的学生可以报名武汉市体育局的培训班,该培训班将招收1000名学生,这1000名学生将被委托至各个区的业余体校进行培训。今年暑期免费游泳方面在时间和布点上有新的突破,由原来的15天延长到20天;游泳场馆的选择和布点也扩大了范围,去年在江夏区也设置了免费游泳场馆作为新试点。同时符合条件的场馆也逐渐纳入免费试点。

责编:朱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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