硚口丽水康城装ETCP道闸 小区成公共停车场

2016-06-07 22:31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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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讯(见习记者周惠明)6月6日,有网友致电长江网新闻热线66668888爆料称,硚口区丽水康城小区停车道闸所使用的ETCP停车系统将小区路面变成了商用停车场,导致小区人车混行、乱停车现象严重。接到报料后,长江网记者随即前往调查。

   装了ETCP停车系统后 小区变成公共停车场

  6日下午,长江网记者在丽水康城小区东门看到,小区门口设有两根直杆道闸,其中一根道闸上贴有蓝色“ETCP停车”字样,车辆驶入后通向小区路面。另一根道闸属于常见的黄色道闸,通往小区地下车库。

  记者发现,该小区地面上并没有划出规范的停车位,但绿化带、红砖路面、甚至干涸的亲水平台边上,都随意停放着不少私家车。当时正值小区内幼儿园放学,人行通道上车辆往来频繁,小孩出校门后在路面赶跑打闹,跟小区外面的街道无异。

  家住12栋的业主代先生告诉长江网记者,他于2008年入住丽水康城,小区最初并没有在路面规划停车位,所有车辆必须停到地下车库。但从2016年开始,路面的人行通道上停的私家车越来越多,而这些私家车有很多都不是小区业主所有。

  “这些外面的车子,用了ETCP软件,可以把车直接开进小区,停在路面上,现在整个小区都成了公共停车场。”代先生说,以前也有个别业主把车停在小区路面,但没有这么多。“这么多外面的车停进来,不但占用了业主的公共资源,也不安全。”

   ETCP智能停车为何用在了小区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智能停车软件开始出现,车主借助软件可以实时获得周边停车场位置、空余车位数、车场收费标准等信息,并找到空闲的停车位。“但直接把小区路面当成了停车场,这肯定不合理!”多位小区业主质疑,ETCP是如何装在了小区门口。

  家住9栋的杨先生回忆,今年2月份,小区物业公司更换了小区门口的道闸系统,将驶往地面的道闸统一换成贴有“ETCP停车”字样的道闸。直到6月4日,有业主使用"ETCP"停车APP搜索停车位,才发现外来车辆可以通过该停车系统,在没有任何阻拦的情况下驶入小区泊车,只需出门时向系统缴纳相应的费用即可。

  “事先没有征求业主意见,也没有召开业主大会,物业摆明了是想将小区业主的公共空间变成商业化停车场”。杨先生气愤地说。

  

  长江网记者随后在“ETCP”APP上查找停车位,地图上可搜索到“丽水康城”小区停车位,页面显示地址为“硚口区沿河大道438号”,“空余车位:666”,“收费标准:5元/小时”,无封顶价格,停车场类型为“地面停车场”。

  据了解,ETCP停车属于智能停车系统,使用该系统进入停车场可免去停车取卡的过程,摄像头直接扫描车牌号计时,汽车驶离停车场后,通过APP付费即可,一般商用停车场使用较多。然而丽水康城小区并未在地面设置规范的停车位,为何会使用ETCP停车系统,并让外来车辆自由泊车?

  小区物业:安装ETCP因为其他项目合作

  丽水康城业委会主任陆捷告诉记者,2016年初,发现小区原有道闸损坏,业委会便提议让物业公司更换新的道闸系统,物业公司随后便更换了贴有ETCP字样的道闸。“我们以为这只是个普通的品牌贴,并没有在意。”陆捷说,他并不了解ETCP停车系统,“我也是今天才知道外面的车可以通过这个道闸系统停到小区里”。

  管理该小区的天鼎源物业公司李姓经理表示,公司因为其他项目与ETCP有合作,所以更换道闸时就使用了该公司的道闸。李经理还表示,该小区此前就有车辆停在路面,原因在于小区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另一物业公司,“地上停车与地下停车执行两套收费标准,地上略便宜,所以很多业主就选择将车停在小区路面上,地面的车辆也就多了”。

  “我们只是代管物业,没有与业委会签订合同,因此无法收回地下车库的物业管理权。”李经理说,小区地下有660个停车位,但是产权属于硚房集团所有,“由于地下车库的数据和管理权暂时拿不到,因此没有对小区车辆和外来车辆区分管理”。

  而对于外来车辆通过ETCP停在小区,物业收取的停车费如何处理,李经理表示,“我刚调过来不久,具体情况不是很了解,物业会尽快采取措施”。

  

  律师说法:物业使用ETCP不能侵害业主权利

  7日下午,长江网记者致电硚口区房管局物业科,相关负责人称,目前,天鼎源物业处于代管阶段,没有与业委会签订合同,不在房管局约束范围内。如果业主不同意物业的做法,可向业委会反应,敦促物业整改;如果对业委会工作不满意,可以向街道或社区反应具体情况。

  武汉华徽律师事务所汪明律师表示,物业公司使用ETCP停车系统管理停车位,但这样的管理行为不能侵害全体小区业主的权利。他认为,小区停车位应优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求,而不是外来车辆只要付费就可以停车。

  汪明律师称,物业公司对外提供车位是要经过业主大会决定和业主共同决定,《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有明确的规定。与之对应,物业公司对外提供车位所收的费用也是要业主大会决定和业主共同决定。通行做法就是物业公司与业主大会或业委会进行约定。

  针对物业公司擅自对外提供停车位并收取费用的行为,汪明律师认为,作为主管部门的房屋管理局应该加强监督与管理,不能因为是小区暂时管理的物业公司就疏忽管理或者放任为之。

 

责编:朱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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