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出台法规促进革命老区建设

2017-04-28 17:22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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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讯(记者 吴吟溪 通讯员 吕友明)作为全国副省级以上城市中首部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武汉市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增强全市人民对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促进法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动我市立法工作,4月28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武汉市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办法》新闻通气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孙天文主持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巡视员庞少华介绍了《办法》制定背景、经过和主要内容。

  据了解,加快革命老区发展,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改善民生、回报老区、造福老区群众的重要举措,不仅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也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责任。武汉市革命老区主要分布在江夏、蔡甸、黄陂、新洲4个新城区,涉及26个街(乡镇),是全市扶贫开发的重点区域。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革命老区建设,一直把革命老区作为扶贫开发的主战场,相继出台了革命老区发展规划、三年行动计划等,连续4年出台文件扶持以革命老区为主要对象的贫困地区发展,大力实施脱贫攻坚工程,革命老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有了长足进步。但与全市其他区域相比,革命老区仍然存在经济基础薄弱、基础设施落后、公共服务欠缺、生态环境脆弱等问题。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脱贫攻坚的有关工作部署,促进革命老区可持续健康发展,有必要把革命老区建设工作长期以来形成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将《办法》的制定列入2016年立法计划,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后,于2016年11月23日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巡视员庞少华说,《办法》根据《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等有关规定,将我市多年来推进革命老区建设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法制化,创新较多,亮点纷呈。该法规的出台,对于加快革命老区发展、助力精准扶贫、缩小城乡和区域发展差距、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大武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办法》是全国副省级以上城市中首部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据了解,目前,全国只有湖北、湖南、福建三省出台了革命老区发展地方性法规,即《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2013年)、《湖南省扶持革命老区发展条例》(2008年)、《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2012年)。19个副省级以上城市中,只有武汉出台了《办法》,首开为革命老区发展立法的先河,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革命老区发展的高度重视,也充分体现了“敢为人先、追求卓越”的武汉精神,必将为我市革命老区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办法》在扶持革命老区产业发展、提高老区居民收入上提出了刚性要求。培育壮大产业、增强“造血”功能是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根本途径。《办法》第九条规定:“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革命老区产业扶持力度,支持发展特色生态产业和现代都市农业,实施品牌农业发展计划;引导推进智慧农业,发展农村电子商务;鼓励优先采购革命老区农产品。”此外,还专门规定了“提高革命老区居民收入,确保其增长幅度高于全市农村平均水平”。

  《办法》首次提出建立生态补偿脱贫机制。多年来,我市革命老区街(乡镇)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积极贡献。《办法》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建立生态保护机制的要求,在第十六条提出“建立健全革命老区生态补偿脱贫机制,加大对森林资源、农作地资源、水源地、湿地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领域生态补偿的投入”,把生态补偿脱贫作为我市革命老区脱贫致富的新举措。

  《办法》对加大革命老区投入作了硬性规定。革命老区发展最大的瓶颈是投入不足。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投入是关键。《办法》从财政投入、税收返还、项目安排、土地保障等方面作了硬性规定,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一是,在资金安排上,《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本行政区域革命老区发展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及增长机制,在年度预算资金安排中向革命老区街(乡镇)倾斜”。二是,在税费减免上,《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革命老区街(乡镇)上缴区级税费留存部分原则上全额返还革命老区街(乡镇),用于当地革命老区发展”。三是,在项目安排上,《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项目、资金安排上对革命老区给予重点扶持,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等项目优先安排到革命老区。国家、省安排到革命老区的公益性项目,配套资金由市、区财政分担。”四是,在土地保障方面,《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建设用地保障,在安排用地规划指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革命老区迁村腾地,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减挂钩结余用地指标可在所在区内调剂使用。”

  《办法》明确规范了革命老区街(乡镇)分类管理的绩效考核体系。考核是推进工作的有效“指挥棒”。考虑到革命老区街(乡镇)与所在区的其他街(乡镇)在发展要求上不一样,不宜采用同一个考核指标体系,为此,《办法》提出“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革命老区街(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革命老区街(乡镇)发展绩效考核体系”,以更好地促进、引导革命老区发展。

责编:朱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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