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交警将追处未处理“电子眼”报废车辆

2017-05-17 15:53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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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讯(通讯员张鹏鲁敏)为进一步减少交通安全隐患,提高车辆检验率和报废率,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武汉公安交管部门决定自即日起到今年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针对报废车未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记录(俗称“电子眼”)的违法行为“追处行动”。这是武汉公安交管部门首次依法对报废车交通违法行动进行追处。

  据了解,“追处行动”将针对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尚未办理注销登记、有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违法行为未处理的机动车。行动中,交管部门将曝光和督促一批“违法大户”的单位及个人车主及时接受处理,并分阶段予以追处,消除安全隐患问题,促进全市车辆检验率和报废率稳步提高,交通违法记录及时“清零”。

  即日起,武汉交警将对我市各辖区未处理违法数分别排名前五位的“违法大户”单位车辆及个人车辆开展首批追处行动(具体名单见附件一),由车辆车籍所在地辖区交通大队负责,按照追处流程进行追处。

  对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尚未办理注销登记、有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违法行为未处理的机动车,交管部门将按照以下流程予以追处:

  一、通知接受处理,做出处罚告知。

  各辖区交通大队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告知车辆所有人违法事实,并通知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同时,还将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车辆所有人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告知其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二十二日内向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的将视为无异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将一并送达追处车辆所有人。

  二、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经告知后,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按时接受处理的,交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仍不接受处理且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交管部门将依法对车辆所有人作出处罚决定,并制作《处罚决定书》。

  三、加处罚款、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警提醒广大市民,如您名下有“电子眼”未处理的报废车,请及时到车辆所在地所属辖区交通大队违法处理窗口办理相关手续。武汉市常住居民的车辆所在地为行驶证登记地址,外地居民车辆所在地为买车时居住证登记辖区。

  法律链接:《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责编:朱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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