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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伴"失踪" 继子狠心驱赶六旬老妇

发表时间:2009-11-12 08:32

来源:长江网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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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实习生陈力琼高琴)  老伴无故失踪,继子无情驱赶,66岁的老人王元珍被逼无奈,住进家附近的茅厕。昨日,有好心人给本报倾听热线打来电话为老人求援:“王超仁,你在哪?”在茅厕住了两个多月,找到老伴成为王元珍最大心愿。

    婚前曾签订生活协议

    2004年,61岁的王元珍从咸宁来到武汉,经人介绍,认识了汉阳区离休干部王超仁。因为相处愉快,同年12月,两人登记结婚。此后两老在汉阳龙江村王超仁继子的房子旁租了一间房共同生活。

    “我们都是再婚,也都不嫌弃对方。”王元珍说,为了好好生活,他们还签了份生活协议。

    记者在这份协议上看到:男方健在,负责女方的生活吃、穿、住,每月给300元以备医疗急用;一旦女方病故,男方负责寿衣、火化费用;若男方病故,其子女负责安置后事,女方生活有困难,可向政府申请优抚金;男女双方的子女不发生经济关系,双方子女不负对方老人的任何责任。

    婚后4年“意外”发生

    然而,原本平静的生活,却被一纸诉状打乱。

    2008年,王超仁向法院提出离婚,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生活习惯不同”。去年11月,市中院终审判决不准予离婚,理由是“双方为老年自主婚姻,有一定婚姻基础,且未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

    谈起离婚官司,王元珍显得特别不甘。她说,婚后两人感情很好,离婚的事老头根本不情愿,是他儿女的意思。

    “意外”一桩接一桩。今年7月,王超仁突然失踪,其子女就将无依无靠的王元珍赶出租屋,如今租屋已经换了新房客,王元珍流落街头。

    栖身茅厕长达两月

    站在龙江村阴暗潮湿的茅厕角落,老人讲述在这里两个多月的生活。

    “我睡这里,听说以前是个狗窝。”老人指着茅厕中间的一块空地说。记者现场看到,整间茅厕大约10平方米,木架顶,由于两面无墙,冷风呼呼地吹。紧挨老人地铺的是四间茅坑,弥漫着一股异味。

    在这里住了两个多月,王元珍格外想念以前的家。她说,那里虽不大,可和王超仁每天有说有笑的,很开心,“连法官上门查案都说,我们哪里像要离婚的夫妻。”

    两老曾申请经济适用房

    在王元珍曾经夜宿的水果店门前,街坊胡女士向记者证实,王婆婆平时对王爹爹的确不错,两人关系也好,可不知为什么被赶了出来。邻居丁婆婆出于同情,自掏腰包400元,租下院内一个单间,将住在茅厕的王元珍接了出来。

    “唉,蛮可怜,就睡在地上,饥一顿饱一顿的。”从街坊们的议论中,记者得知,两老婚后曾共同申请过一套经济适用房,如今房子批下来,王超仁失去踪影,王元珍连房子在哪都不知道。

    而不远处的一栋居民楼,就住着王婆婆的两个继子。记者敲门半晌,只听见屋内有动静,却无人开门。

    采访过程中,老人王元珍几次哽咽。本报摄影记者鄢玉红和实习生陈力琼在听闻老人的遭遇后,先后捐助200元和20元。

    本报讯(记者贫◇◇实习生陈力琼)老伴失踪,被赶出家门,该如何维权?昨日,记者就王元珍的遭遇向相关法律人士咨询,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熊庆认为,目前,最紧迫的是要解决王元珍的住宿问题。

    鉴于王元珍婚后曾与丈夫共同申请一套经济适用房,熊律师建议,王元珍可持结婚证前往房地部门,通过丈夫王超仁的姓名查询经济适用房的地址。由于该经济适用房为夫妻双方婚后共有财产,故王元珍有权居住。

    同时,根据《刑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若王超仁有能力扶养却“失踪”不见,致王元珍流落街头,且造成严重后果,王超仁的行为则构成遗弃罪,需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王超仁的子女,也无权将继母赶出家门,其行为构成侵权。

责编:张琬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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