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岁的余某系蔡甸区某村农民,2007年与女青年朱某结婚,有一女。婚后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村委会及派出所曾调解多次。2008年11月,朱某回娘家居住。
2009年4月1日下午4时,朱某正在自己开的理发店里给顾客剪头发。余某开车路过店铺,下车进店,拿起一把剪刀剪起自己的胡子。朱某欲要回剪刀,二人再次发生纠纷。拉扯中,余某将朱某推倒在地,朝朱某肚子踢上一脚,驾车离开。经鉴定,朱某属轻伤。经村委会调解,余、朱二人达成协议,由余某支付所有医药费,并每月给朱1000元。余某给付两个月后,停止给付。11月,朱某向派出所报警称被丈夫打伤,并向蔡甸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余某赔偿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余某赔偿了朱某全部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认定其具有赔偿损失及自愿认罪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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