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蔡甸交警在云龙三路开展冬季突出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时,查处了一名“三次酒驾”的“酒麻木”。
12月2日晚20时20分,一辆号牌为鄂W0***38银灰色小型轿车在临近卡点时突然停车,蔡甸区交通大队二中队副中队长姚贤祥立即上前对该车驾驶员进行例行检测,快筛棒提示其有酒驾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该车驾驶员陈某体内酒精含量30mg/100ml,已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标准。
在进一步核查陈某个人信息时,民警发现其驾驶证处于注销状态,是位“老熟人”,曾于2021年6月1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姚贤祥查处,被予以一次性扣12分、罚款200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3年6月18日又因“再次饮酒”,被予以行政拘留10日、吊销驾驶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陈某已被系统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九十一条规定,民警对驾驶员陈某此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予以顶格处罚,行政拘留15日、罚款3000元。
在此,武汉蔡甸交警提示广大驾驶员朋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莫要心存侥幸!与酒驾相比,“再次酒驾”面临的法律后果更为严重,已发生过酒驾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更要时刻对自己敲响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