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新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重新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2022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款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重新确定如下:
武汉市61名 襄阳市51名
宜昌市51名 黄石市51名
十堰市51名 荆州市51名
荆门市51名 鄂州市51名
孝感市51名 黄冈市51名
咸宁市51名 随州市51名
恩施州51名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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