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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72-174号点评: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统筹协调民刑责任,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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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2 16:32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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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1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的主题为生物多样性保护。这7个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不仅体现了人民法院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保障作用,也有利于指导全国法院正确、统一适用法律,加大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力度。
  从责任承担方式上来看,本批案例不仅涉及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性责任,也涉及生态环境损害预防性责任,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填补损害以及预防功能的全方位的展现。指导案例172号“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下简称“秦家学案”),为被告滥伐林木后承担刑事责任以及生态修复责任的案件。指导案例173号“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以下简称“绿孔雀案”)和174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以下简称“五小叶槭案”),分别为全国首例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
  这三个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对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诉讼案件具有指导性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统筹协调民刑责任,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
  对于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检察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在对违法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一并追究其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提起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秦家学案”中,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家学犯滥伐林木罪向保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中又以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由向同一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实惩罚与预防犯罪以及填补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生态环境的双重目标,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提升环境司法裁判的威慑力。本案中,法院在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科以补植复绿、修复生态的义务,践行了恢复性司法理念,既有效地制裁了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又充分地发挥了司法修复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为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同时被告自愿交纳保证金作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担保的,法院将其作为从轻量刑情节,统筹协调民刑责任,实现了刑责相当,同时激发了侵害人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积极性,增强环境公益诉讼的生态保护实效。
  二、“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的贯彻
  与传统人身、财产损害相比,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可能造成巨大损害,常常边际空间广泛且历时弥久,救济成本高昂或难有收效。为此,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防患于未然,是环境损害救济最为理想、最为有效的途径。我国《环境法》明确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作为一项环境法基本原则予以确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也规定了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而由被告承担的预防性责任。由于侵权责任法具有事后救济的本质属性,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对生态环境损害的预防缺乏直接影响力。针对“有危害之虞”的行为,生态环境侵权法通过预防性责任承担方式,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虽可间接地预防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但在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不会对人身、财产“有危害之虞”,而仅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损害时,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法则无法适用。预防生态环境损害,私法手段作用有限。相反,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价值就在于实现生态环境损害的预防性司法救济,其相关规则应按照预防和填补生态环境损害的思路展开。“绿孔雀案”和“五小叶槭案”均以“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或“风险预防”原则为指引,根据现有证据和科学知识,综合评估涉案项目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的潜在风险以及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和不可逆性,判断被告行为是否可能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情况,发挥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预防价值,有利于引发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以损害结果为重心模式的向以预防为中心模式的转变。
  三、对相关事实证据和法理依据进行深入的分析,明确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根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的规定,被告承担预防性责任的重要前提是,其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行为“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如“绿孔雀案”中,新平公司及昆明设计院建设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是否对绿孔雀、陈氏苏铁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以及热带季雨林和热带雨林造成重大风险,“五小叶槭案”中,牙根梯级水电站以及配套的公路建设是否直接威胁到五小叶槭的生存,是法院进行充分说理以及确定被告责任的重点和难点。“绿孔雀案”中,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或出具的通知、调查报告,听取专家意见,对各项事实与证据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认定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继续建设将对绿孔雀栖息地、陈氏苏铁生境以及整个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和生物安全构成重大风险。“五小叶槭案”还通过对预防原则两层含义的分析,结合对《环境保护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生物多样性公约》等文本意旨的分析,认定牙根梯级水电站建设可能存在损害环境公共利益重大风险。两案生效裁判作出法院,综合证据认定、事实说明、法条解释和法理分析,得出正当合法且兼具说服力的裁判理由,对司法审判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指导意义。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绿色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市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侯佳儒
  编辑:李高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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