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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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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6 13:27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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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提出20条具体举措,包括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力度,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屏蔽封锁、刷单炒信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中小微企业讨账的“绿色通道”;全面清查乱查封问题等。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不可忽视的力量。有媒体在2020年的报道中指出,我国的中小微企业等个体经济吸纳了约2.3亿人就业,占全国就业总人口的28.8%。但由于疫情等因素,一些中小微企业受到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在最需要“拉一把”的时候,人民法院及时送上“司法大礼包”,无疑能够让这些企业轻装上阵,健康发展,为经济发展注入活力。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很多中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压力并不轻,特别是互联网业态下,一些头部大厂可能利用平台优势和技术优势无序扩张,实施“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屏蔽封锁等手段,挤压中小微企业创新和生存空间。对于类似纠纷和诉讼,司法机关及时否定、叫停不合理竞争的做法,将让中小微企业不再处处担心遭遇“诉讼讹诈”,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投入创新、发展,让企业更有前途,市场更有活力。
  不可否认的是,一些中小微企业在创业初期和壮大阶段面临着巨大艰难和不确定因素。如面临着借贷难、融资难困境,而企业的发展又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且短期投入又未必马上见到效益。甚至出现一分钱难倒英雄汉局面,让很有前景的中小微企业倒在黎明前夜。在这一特殊因素下,不乏有中小微企业采取民间借贷、吸收民间资金入股等方式筹措资金。加之一些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经营也有不规范之处,特别是受疫情影响,就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乃至倒闭、关门,一时难以兑付借款。
  此时,对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司法机关就应摒弃重刑主义倾向,审慎客观地认定涉事主体的法律责任。不能用刑事手段插手干预中小微企业经济纠纷,或者“民事责任刑事化”,用刑事手段处理原本属于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的案件。否则就会让市场主体动辄得咎,让企业经营者提心吊胆,人人自危,既无利于法律权威,更无利于企业创新和经济发展。
  需要说明的是,在意见中重申,对于中小微企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这十分符合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且不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也不会出现司法不公,区别对待现象。
  众所周知,对非暴力犯罪的轻刑化是世界潮流和文明趋势,且苛刻的司法手段会营造紧张的创业氛围。现实中,多数中小微企业吸收存款的主要目的是发展壮大企业,并非肆意挥霍、据为己有,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当其因此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的,如果“放其一马”,该企业还可能继续壮大,实现债务偿清,渡过难关的双赢结果。一概重刑化操作反而可能让企业立马垮台,几十上百人失业,债权人损失无法挽回,刑法维护稳定的目的无法实现。
  可以说,被称为“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的意见亮点纷呈,句句体现出对中小微企业的关心与支持。法律是严肃的,司法机关却不是冷冰冰的,而是兼顾民生冷暖。中小微企业虽小,但再小的市场主体都该被善待,且其创新和发展事关经济发展、国计民生、社会稳定。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及时出台得力措施,更加注重文明善意,充分善待包容中小微企业。这既让公众感受到具体而生动的公平正义,也让企业家有了“定心丸”,进而轻装上阵,放心发展、勇于创新,为实现“六稳六保”注入力量。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史洪举丨编辑:陶羽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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