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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德风:最高法发布指导意见,依法保护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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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7 16:13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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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德风
  北京大学法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4日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6条明确了有关中小微企业破产程序的规则,强调应“科学甄别、依法保护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这一司法政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意义。
  其一,肯定了中小微企业在破产法中的特殊地位。中小微企业与大型公众公司的重要区别,在于中小微企业所有者的人力资本与企业的业务密切相关——实践中,企业所有者往往同时也是中小微企业的管理者,或者至少是企业的主要劳动者(如拥有某种技术专长)。此类企业的破产往往一方面意味着该所有者失去企业的股权,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其失去了工作,若能有效重整,将可同时保存企业和就业。
  其二,明确了应尽力促成中小微企业重整的司法政策。破产法理论通常认为,重整是一个耗时费力的程序:一方面,重整失败率高,在不成功时,企业本可用于偿债的资产将被无谓消耗;另一方面,即便能重整成功,重整本身也要支出相当成本,如管理人、其他中介机构的报酬等。上述两方面成本对中小微企业而言都不可小视。一方面,此类企业所从事的经营并没有很高的进入壁垒,在陷入困顿时重返盈利的难度巨大;另一方面,重整中介机构的报酬、费用并不当然因企业规模小而改变。新司法政策提倡通过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等方式进行庭外和解,有助于降低重整成本。未来若能促成破产基金的建立,由破产基金负担部分重整费用,也将有助于支持中小微企业重整。
  其三,重申了重整制度维持原有企业经营的基本含义。在重整与清算日益难以清晰区分,尤其是转让型重整被普遍采用的情况下,《意见》提出挽救中小微企业,很大程度上是强调对企业所有者的扶持。未来若能针对中小微企业制定相对宽松的重整程序,包括在重整计划的表决安排中为绝对优先原则设置必要例外,合理评价企业所有者的人力资本价值,将有助于使中小微企业所有者保有其企业经营者的地位,进而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促进就业、提高收入水平、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功能。
  其四,铺垫了自然人破产制度。中小微企业的破产常意味着企业所有者个人的破产;中小微企业的真正拯救,往往需要个人破产制度的配合。未来的破产立法若能以既有司法政策为基础,将企业破产法更进一步地与个人破产制度相结合一并规定,将有助于为企业家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编辑: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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