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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12)房贷逾期及时补交,贷款合同可不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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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9 20:44 来源: 江夏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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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人数次逾期还款,银行依据贷款合同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一次性清偿所有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后借款人及时清偿所有逾期贷款本息并再无逾期行为,银行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能否支持?
  基本案情
  燕某和万某向A银行申请购房贷款,并签订《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A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费用。后二借款人2016年10至2021年3月数次逾期还款,A银行遂诉至法院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二借款人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
  法院受理该案后,二人积极履行了还款义务,截至2021年6月24日已还清其所有逾期贷款本息,并承诺不再逾期,按时还款。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2016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间,燕某和万某逾期还款累计已经超过6次,燕某和万某存在逾期还款的事实。因此,燕某和万某已构成违约。根据案涉合同的约定, A银行有权依约向燕某和万某主张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但鉴于燕某和万某在后续还款中已按照与A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不仅足额补交了当期本息,还支付了相关逾期罚息,且截至2021年6月24日燕某和万某实际并无欠付情况。因此,虽然双方合同约定的宣告提前到期条件已成就,但燕某和万某作为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A银行合同目的的实现。故案涉《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不予解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的规定,合同双方应诚信且适当的履行合同义务,否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瑕疵履行,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只有一方当事人在瑕疵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另一方当事人才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借款人逾期还款后,其及时补交欠款并再无逾期行为,违约行为较为轻微,贷款合同虽不予解除,但借款人仍构成违约,故仍应向银行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及罚息。在此,法官提醒,借款人逾期还贷,不仅影响征信,在构成根本违约时,银行可诉请终止双方的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并可向法院申请拍卖房产等。房贷逾期风险大、后果严重,因此购房者应尽量避免房贷逾期情况的发生,并在已逾期时及时补交欠款,以免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
  本期
  投稿 | 张曼
  编稿 | 杨睿
  排版 | 齐紫君
  编审 | 陶宏望


  jiangxiafayuan
  江夏法院
  202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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