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了,可别带走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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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并不鲜见
但离职后出卖公司商业秘密
可不是什么赚钱的捷径
案件回顾
L公司系高新技术企业,其生产的“某品牌母线定位设备”广泛用于钢铁、港口等行业。
杨某和闫某分别为L公司的销售经理和技术骨干,两人于2012年相继离职后,利用闫某在L公司工作期间获得的技术,以及杨某掌握的销售渠道,组织生产并交货四十余套“某品牌母线定位设备”,合同总价款四百六十余万元,实际收到货款近两百万元。
江岸区 人 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江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闫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刑期,并处罚金。
法官点评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按照《刑法》第219条的规定,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的处理,依法打击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对涉商业秘密的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来 源: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编 辑:邱 蕾
核 稿:涂 莉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1.商标“碰瓷”,这样做生意要栽跟头
2.这个赚快钱的方法被写在刑法里了
3.致敬“武汉楷模”!感受榜样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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