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14)4.22世界地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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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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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 地球日
4月22日是一个特殊且非常具有意义的日子,这一天既是世界法律日也是世界地球日。
世界法学家协会规定每年的4月22日是“世界法律日”,每年的这一天,各国的法官和法学家都会采取不同的方式庆祝这个节日,为宣传和普及法律作出自己的努力。同时,4月22日也是一个专门为世界环境保护而设立的节日,中国从20世纪90年代起,每年都会在4月22日举办世界地球日纪念活动,并都会确定一个主题。
当“环保”与“法律”相碰撞,又会产生怎样的火花呢?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民法典将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不仅如此,还在民法典的物权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等具体法律制度中贯穿了这一原则,如规定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绿色原则、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法国家规定弃置有害物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此外还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等。绿色原则纳入民法基本制度,既体现了党的新发展理念,又是对我国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传统理念的继承和发展。
其实早在几千年前,我国立法者便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自然生态规律和保护自然资源的重要性。在上古传说中的“五帝时代”,便已成立环境保护机构“虞”,至夏大禹执政时期,颁发了一条禁令:“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纲罟,以成鱼鳖之长。”至商,更有“殷之法,弃灰于道者断其手”之说。后周文王攻打崇国时发布“伐崇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禁令之严厉可见一斑。春秋战国时期,环保禁令更为严厉,《管子》中有:“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并有根据四季依时而定的“四禁”要求。上述这些环保禁令虽为保护自然资源制定,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环保条款,真正将环境保护纳入法律之中、初步形成完整的环保法律制度的应属秦朝的《田律》,其中规定春季二月不得砍伐、天地干旱不得堵塞水道,不到春夏之交不得取草烧灰,春天不得捕捉幼兽等等,因该法有一部分专门讲述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因此这部法律被认为是中国最早的“环保法”。
其后的立法者对破坏环境的行为处罚不再如前那么严厉,但也不轻易饶恕。如汉宣帝时期禁止春夏两季破坏鸟巢、探取鸟卵、射杀幼鸟;唐宋时期有规定,肆意烧荒者 “笞五十”,伐毁树木的,以盗窃罪论处。《唐律疏议》规定:“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宋时严令禁食重点保护鸟兽、禁止以鸟羽、兽皮为服饰等。明清两代沿用唐宋以来的法律,对自然资源及环境保护方面也作了相关规定,并且不断扩大,将园林、街道绿化都纳入管理之中。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以宪法为根本大法,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在此基础上还分别颁布了多部资源法和环保法,如森林法、矿产资源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另外还出台了多部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各地方还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环保标准。除此之外,还将部分环境违法行为入刑,明确规定污染环境罪,并通过修正案降低了环境犯罪构成门槛,提高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外,民法典将绿色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之一,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将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的民法典,确立了新的价值标准,对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更是具有重要意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地球是人类的唯一家园,促进生态平衡发展,引导社会形成环保风俗习惯,是对中国优秀文化理念和制度文明的智慧传承,也是构建和谐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这一法律价值的重要目标。任何破坏环境、肆意掠夺自然资源的行为都会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的制裁,广达民众要学法守法,自觉养成爱护环境的良好习惯。
本期
投稿 | 张曼
排版 | 齐紫君
编审 | 陶宏望
jiangxiafayuan
江夏法院
202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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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 地球日
4月22日是一个特殊且非常具有意义的日子,这一天既是世界法律日也是世界地球日。
世界法学家协会规定每年的4月22日是“世界法律日”,每年的这一天,各国的法官和法学家都会采取不同的方式庆祝这个节日,为宣传和普及法律作出自己的努力。同时,4月22日也是一个专门为世界环境保护而设立的节日,中国从20世纪90年代起,每年都会在4月22日举办世界地球日纪念活动,并都会确定一个主题。
当“环保”与“法律”相碰撞,又会产生怎样的火花呢?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民法典将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不仅如此,还在民法典的物权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等具体法律制度中贯穿了这一原则,如规定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绿色原则、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法国家规定弃置有害物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此外还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等。绿色原则纳入民法基本制度,既体现了党的新发展理念,又是对我国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传统理念的继承和发展。
其实早在几千年前,我国立法者便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自然生态规律和保护自然资源的重要性。在上古传说中的“五帝时代”,便已成立环境保护机构“虞”,至夏大禹执政时期,颁发了一条禁令:“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纲罟,以成鱼鳖之长。”至商,更有“殷之法,弃灰于道者断其手”之说。后周文王攻打崇国时发布“伐崇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禁令之严厉可见一斑。春秋战国时期,环保禁令更为严厉,《管子》中有:“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并有根据四季依时而定的“四禁”要求。上述这些环保禁令虽为保护自然资源制定,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环保条款,真正将环境保护纳入法律之中、初步形成完整的环保法律制度的应属秦朝的《田律》,其中规定春季二月不得砍伐、天地干旱不得堵塞水道,不到春夏之交不得取草烧灰,春天不得捕捉幼兽等等,因该法有一部分专门讲述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因此这部法律被认为是中国最早的“环保法”。
其后的立法者对破坏环境的行为处罚不再如前那么严厉,但也不轻易饶恕。如汉宣帝时期禁止春夏两季破坏鸟巢、探取鸟卵、射杀幼鸟;唐宋时期有规定,肆意烧荒者 “笞五十”,伐毁树木的,以盗窃罪论处。《唐律疏议》规定:“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宋时严令禁食重点保护鸟兽、禁止以鸟羽、兽皮为服饰等。明清两代沿用唐宋以来的法律,对自然资源及环境保护方面也作了相关规定,并且不断扩大,将园林、街道绿化都纳入管理之中。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以宪法为根本大法,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在此基础上还分别颁布了多部资源法和环保法,如森林法、矿产资源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另外还出台了多部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各地方还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环保标准。除此之外,还将部分环境违法行为入刑,明确规定污染环境罪,并通过修正案降低了环境犯罪构成门槛,提高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外,民法典将绿色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之一,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将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的民法典,确立了新的价值标准,对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更是具有重要意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地球是人类的唯一家园,促进生态平衡发展,引导社会形成环保风俗习惯,是对中国优秀文化理念和制度文明的智慧传承,也是构建和谐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这一法律价值的重要目标。任何破坏环境、肆意掠夺自然资源的行为都会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的制裁,广达民众要学法守法,自觉养成爱护环境的良好习惯。
本期
投稿 | 张曼
排版 | 齐紫君
编审 | 陶宏望
jiangxiafayuan
江夏法院
202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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