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19)恋爱必修课:分手后,恋爱期间的转账能否要回?
恋爱必修课
分手后,恋爱期间的转账
能否要回?

在万物互联的时代,人际交往的便捷化、支付方式的多元化,都使得在互联网上发生的转账行为认定,比现实生活中的资金往来认定更为复杂。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关系存在特殊性,司法实践中,不少情侣因经济原因对簿公堂,转账方要求收款人归还的案例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转账方的诉请能否能到法院的支持呢?本文从转账行为性质认定角度出发,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厘清恋爱期间转账行为的性质,也就是先确定法院定案的案由,然后再结合现有证据,多方面综合考量,还原双方真实的恋爱状况,作出审慎判断,既要保护正当的财产关系,又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般来说,恋爱期间的转账性质认定有五种,即民间借贷、赠与、不当得利、婚约财产纠纷、刑事诈骗。
✦
#1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在审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时,出借方对存在借贷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其应当向法院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果原告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则应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参考案例: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终9487号
# 2
赠与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为非要式合同,但无偿也可以附条件,例如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该条件不成就时,赠与合同不发生效力,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通常情况下,情侣间因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对簿公堂时,当转账方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另一方以双方之间的转账系恋爱期间的赠与来抗辩,而当被告对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般来说,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小额支出、特定节日有特定意义的支出(如“520”、“1314”等),根据生活经验来说,属于恋爱期间好意施惠行为,应当认定为赠与,在赠与人已经实际履行完赠与行为后,其不享有撤销权,故在结束恋爱关系后,赠与方无权要求受赠方返还。
如果恋爱期间的转账,出借方仅能提供转账凭证,转账记录也未备注为“借款”时,则有可能被定性为“赠与”。但是,也有法院会结合转账金额、支付情景、转账频率、双方的感情基础、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综合考量,以酌定的金额为界限来区分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否要返还。
参考案例: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民终1851号
#3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依据而取得利益的同时使得他人遭受财产损失。情侣之间的转账能否以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要注意两点:一是对方的获益是否没有法律依据;二是转账是否以结婚或者发展恋情为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原告主张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的,存在相当大的举证难度。
参考案例: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终11103号
#4
婚约财产纠纷
婚约在民俗中又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作为聘金、聘礼习俗的彩礼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在双方结婚登记的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条件未成立且赠与钱款数额较大的,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法条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参考案例: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终11638号
#5
刑事诈骗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婚恋关系本应是纯粹美好的,然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打着“恋爱”的幌子,设置“温柔陷阱”,婚恋交友诈骗案的频发不仅侵蚀了社会交往的诚信基础,也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要想将恋爱期间的转账定性为诈骗罪,仅仅依靠转账记录、借条还不够,要结合其他证据,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才能综合认定。
参考案例:参考案例: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刑终107号
— END —
本期
投稿 | 张小奕
编稿 | 杨睿
排版 | 齐紫君
编审 | 陶宏望

jiangxiafayuan
江夏法院
202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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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恋爱期间的转账
能否要回?

在万物互联的时代,人际交往的便捷化、支付方式的多元化,都使得在互联网上发生的转账行为认定,比现实生活中的资金往来认定更为复杂。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关系存在特殊性,司法实践中,不少情侣因经济原因对簿公堂,转账方要求收款人归还的案例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转账方的诉请能否能到法院的支持呢?本文从转账行为性质认定角度出发,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厘清恋爱期间转账行为的性质,也就是先确定法院定案的案由,然后再结合现有证据,多方面综合考量,还原双方真实的恋爱状况,作出审慎判断,既要保护正当的财产关系,又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般来说,恋爱期间的转账性质认定有五种,即民间借贷、赠与、不当得利、婚约财产纠纷、刑事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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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在审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时,出借方对存在借贷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其应当向法院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果原告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则应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参考案例: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终9487号
# 2
赠与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为非要式合同,但无偿也可以附条件,例如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该条件不成就时,赠与合同不发生效力,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通常情况下,情侣间因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对簿公堂时,当转账方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另一方以双方之间的转账系恋爱期间的赠与来抗辩,而当被告对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般来说,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小额支出、特定节日有特定意义的支出(如“520”、“1314”等),根据生活经验来说,属于恋爱期间好意施惠行为,应当认定为赠与,在赠与人已经实际履行完赠与行为后,其不享有撤销权,故在结束恋爱关系后,赠与方无权要求受赠方返还。
如果恋爱期间的转账,出借方仅能提供转账凭证,转账记录也未备注为“借款”时,则有可能被定性为“赠与”。但是,也有法院会结合转账金额、支付情景、转账频率、双方的感情基础、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综合考量,以酌定的金额为界限来区分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否要返还。
参考案例: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民终1851号
#3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依据而取得利益的同时使得他人遭受财产损失。情侣之间的转账能否以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要注意两点:一是对方的获益是否没有法律依据;二是转账是否以结婚或者发展恋情为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原告主张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的,存在相当大的举证难度。
参考案例: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终11103号
#4
婚约财产纠纷
婚约在民俗中又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作为聘金、聘礼习俗的彩礼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在双方结婚登记的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条件未成立且赠与钱款数额较大的,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法条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参考案例: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终11638号
#5
刑事诈骗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婚恋关系本应是纯粹美好的,然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打着“恋爱”的幌子,设置“温柔陷阱”,婚恋交友诈骗案的频发不仅侵蚀了社会交往的诚信基础,也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要想将恋爱期间的转账定性为诈骗罪,仅仅依靠转账记录、借条还不够,要结合其他证据,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才能综合认定。
参考案例:参考案例: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刑终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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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
投稿 | 张小奕
编稿 | 杨睿
排版 | 齐紫君
编审 | 陶宏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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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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