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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相伴 | 老人入住养老院后子女“失踪”欠费,养老院起诉要求当他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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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 16:53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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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5月23日讯 老人入住养老院后其独生女“失踪”长达5年,欠费10余万元。养老院多次与其联系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请求指定养老院为老人的监护人,5月23日,记者从硚口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准了。
  老人姓沈,年过七十,父母、妻子均已去世。2014年7月,沈爷爷的独生女儿沈一(化名)将他送进了武汉市某社区养老院后,负责帮他打理财产,并按《养老院入住协议》每月为他交付2600元的养老服务费。
  2017年起,沈一一直没有替沈爷爷交养老服务费,沈爷爷有病在身,其精神状态也不好。养老院多次联系沈一无果,遂向硚口区法院起诉,要求宣告沈爷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第三人区民政局或养老院为其监护人。
  受理该案后,经养老院申请,法院委托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沈爷爷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结果为沈爷爷患有“阿尔兹海默症(重度)”,受疾病影响,其辨认能力及作出意思表示的能力丧失,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承办法官前往养老院调查老人生活状况。 通讯员东成 摄
  硚口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养老院与沈爷爷基于《养老院入住协议》享有权利并互负义务,存在利益关系,申请认定沈爷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有法律依据。沈爷爷的父母、配偶均已死亡,独生女长期失联。
  养老院作为依法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014年以来一直对沈爷爷进行日常管理、照料,具备照顾老人的客观条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解决其迫切的养老需求,综合考虑养老院担任监护人的意愿,并经民政局同意,依法指定养老院为沈爷爷的监护人。沈一作为直系亲属,如认为其作为监护人更有利于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可另行主张权利。
  近日,承办法官前往养老院回访,沈爷爷的生活起居由养老院全面照料后,身体状况基本正常,而老人的女儿依然没有联系上。
  【法官说法】
  硚口区法院仁寿法庭法官唐磊介绍,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凸显,养老问题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保障好老人的养老权益,是需要家庭和社会等各方的共同努力。
  在该案中,沈爷爷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且父母、配偶均已过世。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其子女应为第一顺位监护人,但是现实情况是沈爷爷的女儿从2017年之后就未探望过老人且一直联系不上,无从确认其女儿是否仍具有监护能力。沈爷爷年事已高、疾病缠身,迫切需要得到较好的照料,从切实保护沈爷爷的权益,给予其当前最优的养老保障的角度,经民政部门同意,在明确监护人权责的情况下,法院依法指定社区养老院为沈爷爷的监护人,确保老人在此之后能够获得妥善的照顾。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长江日报记者陈勇 通讯员余月 东成 王田甜)
  【编辑:丁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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