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480万尾幼鱼放流涨渡湖的人,竟是这些违法捕捞者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6月1日讯6月1日上午,在新洲区涨渡湖湿地自然保护区,480万尾幼鱼被有序放流湖泊。放流这批幼鱼是王某元等4名违法捕捞者承担的生态修复义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协助放养鱼苗。通讯员刘慧 摄
2020年8月,正值长江流域禁渔期,王某元、王某先、王某祥、熊某敏等4人在长江支流新洲区沙河河段,使用国家禁用工具违法捕捞,当场被公安民警和渔政执法人员查获。经新洲区法院判决,王某元等4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义务。
由于王某元等人未如期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新洲区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多次向4名被执行人释法说理,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最终,王某元等人认识到判决的严肃性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当天被执行放流的480万尾鱼苗,是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根据4人的非法捕捞对沙河流域以及鱼类产生的影响来科学测算的。”新洲区法院相关工作人员介绍。
当天,新洲区涨渡湖小学老师特地带着该校10多名学生一起参加“增殖放流”活动。“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今后如果看到有人在禁渔期捕鱼,我会去劝阻他们。”该校六年级学生刘桥林说。
早在2021年5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新洲区人民法院联合新洲区园林和林业局、农业农村局、涨渡湖街道办事处,在涨渡湖湿地保护区共建武汉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示范点(新洲涨渡湖片区),将涨渡湖基地作为“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恢复性、替代性裁判内容的执行场所。
近年来,新洲区积极探索环境修复责任的裁判与执行方式,引导犯罪分子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实现对犯罪分子惩罚、教育和生态环境修复的统一。截至目前,新洲区法院先后作出了5起生态修复判决,在对被告人依法予以刑事处罚外,还责令被告人以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方式承担环境修复义务,最大限度还原绿水青山,保护生态环境资源。
(通讯员刘慧 董星星 李维平)
【编辑:汪宇瑾】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协助放养鱼苗。通讯员刘慧 摄
2020年8月,正值长江流域禁渔期,王某元、王某先、王某祥、熊某敏等4人在长江支流新洲区沙河河段,使用国家禁用工具违法捕捞,当场被公安民警和渔政执法人员查获。经新洲区法院判决,王某元等4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义务。
由于王某元等人未如期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新洲区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多次向4名被执行人释法说理,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最终,王某元等人认识到判决的严肃性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当天被执行放流的480万尾鱼苗,是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根据4人的非法捕捞对沙河流域以及鱼类产生的影响来科学测算的。”新洲区法院相关工作人员介绍。
当天,新洲区涨渡湖小学老师特地带着该校10多名学生一起参加“增殖放流”活动。“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今后如果看到有人在禁渔期捕鱼,我会去劝阻他们。”该校六年级学生刘桥林说。
早在2021年5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新洲区人民法院联合新洲区园林和林业局、农业农村局、涨渡湖街道办事处,在涨渡湖湿地保护区共建武汉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示范点(新洲涨渡湖片区),将涨渡湖基地作为“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恢复性、替代性裁判内容的执行场所。
近年来,新洲区积极探索环境修复责任的裁判与执行方式,引导犯罪分子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实现对犯罪分子惩罚、教育和生态环境修复的统一。截至目前,新洲区法院先后作出了5起生态修复判决,在对被告人依法予以刑事处罚外,还责令被告人以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方式承担环境修复义务,最大限度还原绿水青山,保护生态环境资源。
(通讯员刘慧 董星星 李维平)
【编辑:汪宇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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