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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丨连环事故受牵连,当庭调解现场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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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17:40 来源: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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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环事故受牵连,当庭调解现场获赔


  2022年1月23日晚7时,司机向某驾驶车牌号为鄂AUQ5XX的小型普通轿车,在青山区建设四路与吕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吕某的车辆又与同向行驶的冉某驾驶的鄂A502XX轻型箱式货车发生接触,造成三车受损,吕某受伤。
  交警认定,司机员向某疏忽大意,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吕某、冉某在事故中无责。冉某驾驶的鄂A502XX轻型箱式货车系登记在原告武汉某搬家有限公司名下的营运车辆,用于搬家运输,驾驶员冉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冉某主张此次事故致使车辆停运38天,损失32680元。


  我院驻“青山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法官接手此案后,经调查得知,因吕某受伤较重,搬家车辆在事故责任认定期间一直被扣押,直至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冉某的车辆才被解押放行。
  原告搬家公司认为,搬家车辆被扣后,公司无法经营,客户预约的业务也无法开展,损失较大。被告向某认为,扣押期间包含春节假期,并无太多业务,搬家公司主张的损失过高。
  调解过程中,为确定停运损失标准,承办法官与调解员一方面核对搬家公司近两年的订单票据,一方面查询类似判例,综合确定损失标准为350元/日,再充分考春节假期等因素,确定停运天数为20日,最终确定停运损失共计7000元。双方对于承办法官与调解员确定的损失标准均予以接受。被告也在调解人员的耐心劝导下,当场向原告搬家公司支付了赔款,矛盾当场化解。


  青山法院借助区矛调中心这一平台,强化诉前调解室和速裁法庭的功能设置,将“一站式”多元解纷体系建设作为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多元化解的重要抓手,既高效化解了矛盾纠纷,也充分维护了当事人合法利益,真正实现了“就地化解”的解纷目标。
  图文编: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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