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频道 收起频道

一男子被打伤,法院却判对方不用赔偿,原因是......

新闻中心 > B首页 > 法治频道

2022-06-23 21:17 来源: 长江日报
【字体: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6月23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陈贝)车主张三在停车场找车位不成,强迫他人挪车还先动手打人,结果遭到对方反击。6月23日,记者从东西湖区法院获悉,这起纠纷中,打人的车主李四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用赔偿。
  2021年2月某晚10时许,张三在某停车场内寻找车位时,叫醒了正在另一车上休息的李四,要其将车辆往后倒,腾个位置出来。遭李四拒绝后,张三拉开李四车辆的副驾驶门进入车内动手打了李四,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之后,张三再次进入车内打了李四,双方再次发生肢体冲突。最终,张三在冲突中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事发后,公安机关认定李四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不予立案。张三遂提起侵权之诉,要求李四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日前,东西湖区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定李四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驳回张三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张三在未得到李四允许的情形下,拉开车门进入李四的车内,要求李四挪车未果就动手殴打李四,此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且具有一定的现实紧迫性,李四出于本能反击符合人之常情,不能苛求面对不法侵害时只能被动挨打或者求饶、避走。
  本案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对象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人,意图系阻却不法侵害,李四行为构成民法上的正当防卫。
  李四也打了张三,为何构成正当防卫?承办法官表示,双方第一次发生冲突后,张三下车时李四并未阻止,即使在张三第二次上车对其殴打,李四也没有下车继续追加伤害实施报复,可以认定李四的行为具有相适应的控制能力,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同时,张三的伤情虽构成轻伤,但双方发生冲突时间较短,难以苛求李四此时对难以预见的后果承担高度注意义务,不能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准的标准去评判当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所谓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紧迫性侵害,针对这一非法侵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必要的限度内采取的防卫措施。
  可以说,民法典将正当防卫作为民事责任承担的免责事由,从价值导向上肯定正当防卫行为本身的合法性,为社会定纷止争,进行实现社会正气提供有力的保障。
  东西湖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社会公众应当树立规则意识,认识到每一个人是自身风险的“第一责任人”。法律不强人所难,不能“谁受伤谁有理”“和稀泥”,严格依法认定正当防卫,引导社会公众勇敢向施暴者说不,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编辑:郑晓晓】 

一周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