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变更保全措施,法官调解促成原被告双赢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8月22日讯(通讯员周文 记者李慧紫)近期,黄陂区法院横店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双方当事人为企业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达200万元以上。该案通过依法灵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化解纠纷,最大限度促成双赢局面,既保障了原告利益,也最大程度减小了对被告企业的影响。
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
该案中,被告某商砼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陆续向原告某建材经营部购买青石材料。经营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青石材料货款共计人民币800余万元,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货款600万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予支付。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黄陂区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该院作出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某商砼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据该裁定该院冻结了被告公司基本账户相应数额的存款。
诉讼过程中,被告向承办法官提出解除对公司基本账户的冻结,请求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担保。综合考虑该公司经营规模和抗风险能力、涉诉等信用情况,承办法官作出裁定变更保全措施,并力促双方友好协商,最终案件顺利调解结案,双方握手言和。
承办法官介绍,该案双方当事人均为企业,且标的额较大,诉讼活动对双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均有较大影响。在审查变更保全标的申请时,既不能减损一方的保全权利和保全效果,也要避免保全行为对企业经营状况带来的不利后果,如何兼顾双方企业的合理司法诉求是重中之重。该案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落到实处,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提供了新思路,也实现了当事人的利益双赢。
近年来,黄陂区法院紧扣优化营商环境主线,以“小法庭”汇聚服务营商环境建设的“大动能”,努力当好服务企业发展的 “店小二”,持续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编辑:赵可】
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
该案中,被告某商砼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陆续向原告某建材经营部购买青石材料。经营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青石材料货款共计人民币800余万元,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货款600万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予支付。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黄陂区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该院作出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某商砼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据该裁定该院冻结了被告公司基本账户相应数额的存款。
诉讼过程中,被告向承办法官提出解除对公司基本账户的冻结,请求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担保。综合考虑该公司经营规模和抗风险能力、涉诉等信用情况,承办法官作出裁定变更保全措施,并力促双方友好协商,最终案件顺利调解结案,双方握手言和。
承办法官介绍,该案双方当事人均为企业,且标的额较大,诉讼活动对双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均有较大影响。在审查变更保全标的申请时,既不能减损一方的保全权利和保全效果,也要避免保全行为对企业经营状况带来的不利后果,如何兼顾双方企业的合理司法诉求是重中之重。该案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落到实处,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提供了新思路,也实现了当事人的利益双赢。
近年来,黄陂区法院紧扣优化营商环境主线,以“小法庭”汇聚服务营商环境建设的“大动能”,努力当好服务企业发展的 “店小二”,持续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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