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牵绳致路人摔倒,赔9000元!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1月18日讯(记者李慧紫)“经过‘法律明白人’的调解,我也打开了心结,太感谢了!”提起前不久化解的一起“狗伤人”邻里纠纷,家住东湖高新区长城社区的居民陈大姐(化姓)感慨万千。
“法律明白人”叶星。
陈大姐、李师傅(化姓)是同一小区的居民。不久前,陈大姐出门遛狗,碰到同在小区遛狗的李师傅,但李师傅没有牵绳。走近时,李师傅的柴犬突然向前和陈大姐的狗打闹,陈大姐的狗受惊跑动,狗绳将陈大姐绊倒,导致她腰椎和胸椎受伤。
陈大姐要求赔偿5万元,而李师傅听到这个数字,不能接受,“最多三千,多的没有”。
由于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陈大姐家属向110报警,同时向长城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民事调解,另一方当事人也向社区申请调解。
长城社区民调委收到申请后,“法律明白人”叶星立即启动调查程序,他通过向物业公司调取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走访知情人、找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查清了事发全过程及双方责任。
在此基础上,叶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叶星首先向李师傅说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在说法之后,双方当事人对事件的起因、伤害结果、责任归属等问题基本上没有异议,但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金额的诉求差距过大,索赔方要求赔偿的金额高于赔偿方愿意承担赔偿金额的17倍,导致一时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面对这一问题,叶星耐心为双方当事人逐一分析应赔偿金额的合理依据,从而逐渐缩小了双方当事人在赔偿金诉求上的差距。
“法律明白人”叶星(右一)协调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
通过叶星耐心释法,陈大姐表示可以让步,仅要求李师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李师傅也在调解员的多次劝说下,同意增加赔偿,并对陈大姐表示歉意。陈大姐也表示接受李师傅的歉意与赔偿。
最终双方当事人在社区民调委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金额为人民币9000元,李师傅当场付清。
“这个案例调得比较成功。”叶星说,近年来,他最大的一个感受是如今大家的法律意识强了很多,“最明显的就是你把法律条文往上一摆,大家是认的,这让调解工作也更好开展。”
叶星是长城社区“法律明白人”队伍的一员,也是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据了解,今年年初以来,东湖高新区多措并举积极推进“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建设,从社区(村)中挑选具有较好法治素养、积极参与基层法治建设的人成为“法律明白人”,包括基层党员干部、社区工作者、志愿者、居(村)民共336人,开展矛盾纠纷调解300余起。
【民警说法】
存在过错,犬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民警介绍,李师傅这类遛犬不牵绳的行为在养犬违规行为中占25.6%,另两类违规比例较高的是犬吠扰民占33.7%,犬患伤人占18.6%。
由于遛犬不牵绳引发的社会问题屡见不鲜,针对这一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携犬只出户,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如违反有关规定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将面临行政处罚,如狗伤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还需承担民事责任。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戴嘴套,由成年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因违反本条例养犬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纳入严重失信名单。严重失信者将被限制任职资格,限制授予荣誉和融资信贷,限制高消费以及出境。
【特别提醒】
根据《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本市行政区域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禁止养犬。限养区内目前每户限养一只犬,同时犬只站立肩部与地面距离不得高于45厘米,且禁止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公安机关有警必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具体法规和养犬办证要求请点击《文明养犬,共创和谐》,还可以关注@武汉治安微信公众号了解。
【编辑:丁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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