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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法院以司法护航诚信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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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9 10:30 来源: 湖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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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湖北法院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惩戒失信与褒奖诚信并举,弘扬“有约必践”,守护“货真价实”,严惩“坑蒙拐骗”,用法治之力推进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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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理商标碰瓷 营造守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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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底,谷城县一家山寨“大润发”超市被告上法庭,法院判赔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后,被告不服上诉。2021年12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注册“大润发”商标,于1998年7月在中国大陆开设第一家大型超市,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持有“大润发”商标的合法权利。

  早在2017年11月,持有“大润发”商标的合法权利的康成公司就将襄阳市谷城县的一家山寨“大润发”超市告上了法庭。该超市位于谷城县谷丰路旺恒国际五金建材城,超市外“大润发”三个字格外醒目,超市内的装潢、商品标签、购物车、购物袋等多处,均印有“大润发”字样。

  2018年4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公司谷城旺恒公司变更了企业名称,并于当年8月被法院强制执行扣划15万余元赔偿款及诉讼费用。但被告公司在此后的经营活动中仍继续使用“大润发”文字标识。

  2020年12月,原告委托代理人来到被告所经营的超市,发现被告所经营超市的店面招牌、停车区指示牌、超市内装潢、商品标签等多处,仍在使用“大润发”字样。康成公司再次踏上打假之路。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在经营活动中继续使用“大润发”文字标识,该行为属于重复侵权行为,再次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明显的继续侵权的故意,被告的侵权行为符合“故意+情节严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定被告按照1.5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这是湖北法院惩治商标碰瓷的个案之一,入选湖北法院202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今年3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重点对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细化规定,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促进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超市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扰乱了商品销售秩序,破坏了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以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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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惩“虚假诉讼” 治理诚信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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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持一纸假合同,到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企图阻碍司法进程。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火眼精睛识破虚假,对其顶格罚款10万元。

  2020年张某因违约被判决还款130万元。到2021年下半年,张某仍未履行还款责任,法院依法将张某名下房产查封。查封的当口,案外人王某拿出一份购房合同来到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已全款购买该房产,且已入住,请求解除查封。

  执行进程暂停,武昌区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执行异议与购房合同,发现:这笔交易显然有违交易习惯,更不符合房产被查封后的处理流程,即王某支付的380万购房款,均发生在房屋被查封后,且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一般来说,房产被法院查封后,不得擅自交易,王某和张某私下交易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经查实,这380万购房款来源大部分来自张某名下的关联公司,明显存在猫腻。王某声称自己“已经入住”,也纯属虚假编造。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虚构涉案房产买卖,并依此提出异议,意在恶意阻碍法院对涉案房产的正当处置,已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遂依据民事诉讼法,对王某处以顶格罚款10万元。

  2021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明确了虚假诉讼甄别“标尺”,列出了10类常见虚假诉讼,划出整治虚假诉讼的重点。

  武昌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执行异议是虚假诉讼的重点高发领域,需“精准识别”:对于发现的虚假诉讼,要驳回异议申请,加大惩戒力度,严厉打击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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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剑震慑老赖 促进道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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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5月31日凌晨5时,通城县人民法院大楼前警灯闪烁,执行干警们严阵以待。随着执行局负责人一声令下,4辆警车、20名执行干警兵分两路,奔赴隽水银城西路、北门小学、柳峦村、五里高速路口等地,集中执行一批长期未结案件。

  5时20分,柳峦村失信被执行人徐某某还在睡梦中,听见敲门声,大声回了一声“哎”,光着肩膀打开大门,发现门外都是面容严肃、衣着统一的法院执行干警。该村被执行人付某某正准备出门,与执行干警在楼道碰了个“正着”。

  另一组的执行行动并不顺利,在马港镇毛塅村、五里镇五里村等三处寻找被执行人均扑空,直到6时50分才在隽水找到被执行人李某某。

  这次行动,辗转4个多小时,奔波上百里,共拘传被执行人12人。执行干警向12名被执行人释法析理,解释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在法律的威严和强制执行的震慑下,5人主动履行全部义务,4人达成执行和解,3人出具了还款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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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正向激励 鼓励修复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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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法官调解,及时撤下我公司涉诉信息,让公司正常贷款、恢复经营!”今年4月,十堰某公司负责人给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送来锦旗。

  襄阳某公司和十堰某公司于2016年签订了460余万元的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由襄阳某公司向十堰某公司提供相关设备,然而供货完成后,十堰某公司尚欠90余万元货款未支付,遂引诉讼。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十堰某公司应支付给襄阳某公司货款90余万元及利息。2021年12月,襄阳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申请冻结被执行人十堰某公司名下财产。

  襄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立即启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机制,力求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解决此案。经多次赴十堰调查,发现十堰某公司企业信誉较好,因疫情影响,部分货物未能及时回款,造成无法按时支付货款。倘若冻结该公司银行账户,则公司无流动资金,年底工人工资无法发放,企业经营将陷僵局。执行干警将这一情况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

  经执行干警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主动将110余万元货款及利息分3次汇入法院执行款专户。

  襄州区人民法院及时启动信用修复机制,向被执行企业开具自动履行证明书,防止给企业造成贷款、招投标等征信的不便,该案遂圆满执结。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进一步严格规范失信惩戒的适用条件、程序、救济措施。2022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失信信息被屏蔽后,其因融资、招投标等需要,请求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对未能按约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发出《预处罚通知书》,对暂时无力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企业提供“信用缓冲期”,对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失信被执行人出具《信用修复证明》……湖北多地法院开展信用修复机制的积极探索,建立了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渠道。

  悬衡而知平,设规而知圆。建设社会诚信体系,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湖北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让违约失信者受到惩处,让诚实守信者得到激励,以司法护航荆楚大地诚信建设。

  作者:蔡继涛 李文瑞

  编辑:韩奇君

  核稿:邓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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