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坠落砸伤3岁女孩头部,机主赔19.4万元
武汉无人机爱好者王兵万万没想到,因为这个爱好,不仅赔了一大笔钱,而且还严重伤害了一个3岁的小女孩。
无人机是利用无线电遥控设备和自备的程序控制装置操纵的不载人飞机,或者由车载计算机完全地或间歇地自主操作。根据其外形结构,有固定翼、旋转翼及2翼、4翼、8翼等之分。准确地说,王兵是一个固定翼遥控航模飞机的爱好者。
玩着玩着,无人机掉了……
2020年11月14日,星期六,武汉市风和日丽、天气晴朗,正是放飞无人机的好时光。当天下午,王兵带着自己心爱的蓝箭牌航模飞机来了老地方——东湖风景区白马游览区的一块开阔的草坪。这里位于高架桥下,位置有些偏,来往行人不多,草坪中间的碎石路就成了附近无人机以及滑翔翼爱好者喜爱的跑道。
下午4时许,王兵正遥控着航模飞机在空中来回飞行,突然航模飞机像被什么东西挂了一下,径直从空中坠落,还没等他反应过来,航模飞机就砸中了一个正在放风筝的小女孩的头,将小女孩砸倒。只听到一声惊叫,小女孩的妈妈从旁边冲过来抱住了她,哭喊起来……“完了,出事了!”王兵的头“轰”地一下炸了。
小女孩被送到附近的武汉市宝钢医院门诊紧急救治后转至武汉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受伤女孩小雪3岁,头部右侧太阳穴被航模飞机砸中,致右侧颞部创伤性脑内出血,右颞部颅骨粉碎性骨折。事发后,王兵为小雪垫付了3万元医疗费,但远低于小雪的救治费用。
机主:大家都在这飞,有视频为证
图为王兵提供的此前航模爱好者在事发地试飞的视频截图,并非事发时的图片。
2021年5月20日,小雪的父母多次找王兵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索赔29万元。小雪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
在庭审中,双方对航模坠落的原因看法不一。小雪的母亲表示,事发时,她离小雪只有几米远,航模突然掉下来砸到了小雪。而王兵则表示,航模是缠到小雪的风筝线才失控坠落的。
王兵认为,事发地点是附近无人机及滑翔翼爱好者的聚集地,大家约定俗成都到这里玩无人机和滑翔翼,放风筝一般在旁边的另一地方。他的航模起飞时,天空中并无任何飞行器和风筝,小雪是后到此放风筝的。小雪在危险区域放风筝,其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责任,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王兵当庭提供了此前航模爱好者及滑翔翼爱好者在此试飞的视频(见下附视频),但因事发突然,他无法向法官提供事发时的视频证据。
法院:出来玩就要注意风险,承担后果
2022年11月20日,长江日报记者采访了该案承办法官——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刘志强。
他告诉记者,法院审理认为,小雪的伤害系被王兵操纵的航模掉下砸伤所致,虽然王兵主张其航模掉落的原因是航模缠住原告的风筝线,但其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首先,本案事故发生的区域为公共休闲娱乐区域,该区域并未指定为固定放航模的区域,即便王兵先到达事故现场,也不因为其“先占”而排除其他人员进入该区域活动的权利,王兵以其先到达事故现场来主张免除或减轻其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此外,王兵在公共区域放航模理应高度注意危险的发生,且航模如果因为操作不当或者其他原因掉落很有可能砸到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王兵因为自身娱乐而放任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产生,被告具有重大过错。小雪的损害系因王兵的侵权行为导致,故被告对于原告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
其次,小雪在进入事故发生区域时,小雪的监护人理应观察周围环境安全与否,在看到有人放航模的情况下,仍然允许小雪在该处放风筝,小雪放风筝的行为对航模的正常飞行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干扰,故对于损害的发生,小雪自身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小雪的监护人未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故小雪对自身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本案的情况,对于小雪的损失,小雪自己应当承担30%的责任,王兵应当承担70%的责任。
2022年5月17日,法院经核算判决,小雪的各项损失共计27.7万元,被告向其赔偿19.4万元。
本案判决后,王兵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因未按时缴纳上诉费被中院按撤诉处理。
据了解,这是我市宣判的首起无人机伤人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律小贴士】
无人机飞行不能任性
结合该案,承办法官刘志强提醒无人机爱好者,无人机飞行不能任性,大家应共同维护头顶的安全。
首先,在禁止飞行的场所、区域、时段不得擅自放飞无人机。
以下重点区域属于禁飞区域:1.党政机关等重点地区;2.民用机场沿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范围内的净空保护区域;3.军工、通信、供水、供电、能源供给、危险化学物品储存、大型物资储备等重点防控目标区;4.车站、码头、港口、商圈、街道、公园、大型活动场所、展览馆、学习、医院等人员密集区域;5.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告的临时管制区域。
其次,这些行为做不得:1.偷拍军事设施、重要党政机关和其他保密场所;2.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教学、科研、医疗秩序;3.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4.追逐、拦截他人,或者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5.投掷、倾倒物品或者伤害他人身体、损毁公私财物;6.偷窥、偷拍个人隐私行为;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江日报记者陈勇 通讯员李金星 陈木子)
【编辑:邓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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