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生活共同缔造| 萌宠变病猫,疫苗本上有猫腻,商家被判退款并承担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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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洪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购买宠物猫引发的纠纷案件。被告商家出售宠物猫时未将其真实情况告知原告买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判向原告退还货款、赔偿损失共计5000余元。
宣判后,原告向承办法官送来锦旗,肯定了洪山法院的公正判决,对承办法官表示感谢。商家上诉后,案经二审,最终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业已生效。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6日,李女士在洪山区某宠物店花费2700余元购买了一只62天的布偶猫。十余天后,猫咪萎靡不振,也不进食,李女士将猫咪送往宠物医院检查,初步诊断布偶猫患有“猫传腹”,病情严重,医院当日出具《危重病例告知书》,李女士认为宠物店出售病猫,恶意欺骗消费者,觉得上当受骗,气愤之下找到店家协商,并将病猫留置在了宠物店,最终猫咪不治死亡。
10月28日,李女士和朋友前往宠物店协商病猫处理一事,李女士认为宠物店在出售猫咪时,隐瞒了猫咪的真实情况。宠物店出具了《宠物健康免疫证》,也就是俗称的疫苗本。但李女士发现,疫苗本上记载的注射疫苗的初次日期有涂改的痕迹,被涂改的日期竟然在布偶猫出生日期之前,李女士还发现宠物店出具给另外一位买家的疫苗本贴纸和自己的一模一样。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宠物店三倍赔偿购猫费用以及李女士治疗猫咪花费的费用、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6万余元。
宠物店辩称在签订《购猫协议》时,就将疫苗本给了李女士,疫苗注射时间是李女士自己修改的。出售时猫咪健康状况良好,根据双方签订的《宠物协议》约定,李女士购买的猫咪已超过10天的保障期,所以猫咪产生的医疗费应由李女士自行承担。法院认为
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确定李女士主张的2021年10月28日病猫留在被告经营处、病猫已死亡等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认定该事实的存在,从而认定了疫苗初次注射时间系宠物店涂改。宠物店在出售猫咪时存在未将真实情况告知原告的事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双方签订的《宠物协议》无效,宠物店应承担向李女士退还货款、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李女士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购猫咪在出售时存在潜伏疾病或为不健康猫咪,猫咪本身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不能确定,但宠物店未将出售猫咪的真实情况告知李女士,属于不诚信经营的表现,但从实体上并不足以证明宠物店达到欺诈程度,也不必然导致李女士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所以李女士主张的购猫价格三倍赔偿及精神损害抚慰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宠物店返还李女士购猫款及赔偿损失共计5000余元。法官说法
宠物有价,生命无价。消费者在购买宠物时,应尽量选择正规、有资质的商家,在进行交易前多加考察,条件允许下优先选择实体店购买、线下交易方式,仔细核实宠物品种、健康状况、免疫情况等,在购买时与商家约定好售后服务等问题。商家在出售宠物时,也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消费者宠物的真实情况,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遵守双方约定,落实售后服务,为维护健康稳定的市场秩序贡献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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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曾子仪、高禛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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