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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案例指导作用 依法惩治黑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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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8 17:00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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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分发挥案例指导作用

  依法惩治黑恶犯罪

  田宏杰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全面胜利。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生动司法实践表明,黑恶势力作为一种特殊的有组织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严重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严重侵蚀党的执政根基,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必须坚持依法严厉打击。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既是法律责任,又是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既要坚持依法严惩方针不动摇,又要保持司法定力,精准适用法律、全面贯彻刑事政策,务求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总结经验,围绕黑恶势力犯罪认定与涉案财产处置发布了第33批指导性案例,这三则指导性案例,不仅对解决黑恶犯罪取证难、认定难、追赃难等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而且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严把案件质量关,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高压打击态势的政治自觉和使命担当。

  一、为准确认定以“软暴力”为主要违法犯罪手段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了裁判指引

  “软暴力”并非规范的刑法概念,较之传统暴力,暴力性不突出、不典型,因而在理论上争议较多,实务中把握难度较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从概念、表现形式、认定标准、竞合适用等方面,对“软暴力”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然而实践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软暴力”的法律性质定位不清、与“暴力”“胁迫”“威胁”关系界定不明、与黑恶势力的界限模糊、各地裁判尺度不一等诸多问题。

  其实,“软暴力”与“硬暴力”虽然表现形式不同,本质上并无二致。“软暴力”的实质是精神暴力,是肉体暴力之外的,能够影响、左右、强制甚至控制他人内心选择和真实意思表示的非法行为。其突出特点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不法手段。这样的手段,其危害程度非但不弱于“硬暴力”,有时甚至比明火执仗还更可怕,因而以“软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已逐渐成为黑恶犯罪手段的新形式,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指导案例186号《龚品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就是典型适例。该案中,被告人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不同种类的违法犯罪活动,违法犯罪手段以“软暴力”为主,以任意毁损财物、殴打和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为辅,如为索要所谓的高利贷“利息”,有组织地采取对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拦截、辱骂、言语威胁、砸玻璃、在被害人住所喷漆、拉横幅等方式滋事,共计56起120余次;非法拘禁他人10起……如何准确理解“软暴力”行为,正如判决指出,“通常不是实施一次就能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且单次行为常因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甚至情节显著轻微,而不宜甚至不能认定为犯罪,此时必须综合考虑“软暴力”行为的长期性、多样性,进而全面判断其社会影响及是否构成黑恶犯罪。因此,对“软暴力”的认定,需要结合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时间跨度、性质、后果、侵害对象的个数、是否有向“硬暴力”转化的现实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及群众安全感是否下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既不能以具体的违法犯罪活动都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在社会上造成轰动效应为限,更不能仅以当地普通群众不知晓,就简单地认为危害性不严重。该案司法机关正是基于被告人非法放贷从而实施“软暴力”讨债对被害人及其家庭、单位造成的具体影响和周边群众的切身感受等进行综合评价,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从而既精准地揭示了“软暴力”手段的危害实质及其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的关系,又为“软暴力”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提供了生动而具体的裁判指引。

  二、为“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关系的正确把握提供了重要指导

  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但常态化扫黑除恶仍然在路上。当前,有的地方涉黑恶犯罪还时有发生;有的地方黑恶势力隐藏蛰伏,逃避打击;有的行业领域整治还未到位,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还未完全铲除。这充分表明,与黑恶犯罪作斗争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必须坚持“打早打小”“打准打实”不动摇。其中,“打早打小”是指各级政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及早打击,绝不能允许其坐大成势,而不应理解为对尚处于低级形态的犯罪组织可以不加区分地一律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处理。“打准打实”,就是要求审判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判处刑罚;对于不符合黑恶组织认定标准的,则根据案件事实依照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处理,从而把法律规定落到实处。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一般都会经历一个从小到大、由“恶”到“黑”的渐进过程,因此,“打早打小”不仅是政法机关依法惩治黑恶势力犯罪的一贯方针,而且是将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时消灭于雏形或萌芽状态,防止其社会危害进一步扩大的有效手段;而“打准打实”既是刑事审判维护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扫黑除恶工作实现预期目标的基本前提。只有打得准,才能有效摧毁黑恶组织;只有打得实,才能有力惩治黑恶势力犯罪。“打早打小”和“打准打实”是分别从惩治策略、审判原则的角度对扫黑除恶工作提出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于二者关系的理解不能简单化、片面化,对于黑恶组织的认定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而严格坚持依法办案,切实防止以“打早打小”替代“打准打实”的关键,则在于明晰犯罪集团、恶势力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的界限。

  在指导案例187号《吴强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吴强等人为实施通过约熟人吃饭,设局“劝酒”造成被害人酒后驾车,尔后再制造交通事故,进而以报警相要挟索要他人钱财的犯罪行为,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其间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且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目的明确、分工明细。吴强等人实施犯罪活动虽然旨在牟取不法经济利益,但证据表明,其缺乏“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的意图,加之“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尚不明显,犯罪手段、行为方式与典型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存在明显差异,实际侵犯的法益也基本集中在公民财产权利方面,故法院判决本案不构成恶势力犯罪,只能以集团犯罪对各被告人定罪量刑。笔者以为,判决的这一认定,既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精神完全契合,又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从目的、动机、行为手段、侵犯法益等多个角度,进一步细化了“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判断标准,更为“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科学内涵及其相互关系提供了生动的案例诠释。

  三、对深入调查被告人财产从而一网打尽“暗财”提供了示范引领

  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的支撑也是黑恶势力发展壮大的物质基础。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打财断血”是发挥刑事制裁预防功能,夺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胜利的关键一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在查明黑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事实并对黑恶势力成员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要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作出处理。但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涉案财产权属混同、法律关系交织的现象普遍存在,且往往因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较长、涉案财产流转方向复杂,导致涉案财产查清难,证据收集难,“黑白”辨别难。而此次发布的指导案例188号《史广振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从取证、固证、追赃等不同环节,为黑恶犯罪涉案财产的处置,提供了全链条的典型示范指导。

  第一,深入调查财产,及时采取措施。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不仅调查了被告人史广振个人名下的显性“浮财”,还摸查到了其前妻王某某名下的车辆,以及利用其前妻名义实际掌控的银行卡存款等涉黑财产,并且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查扣了其前妻王某某房产一套及王某某出售自己名下路虎越野车所得卖车款60万元,另查扣王某某工商银行卡一张,冻结存款2221元。

  第二,全面收集证据,确保程序正义。在审理期间,王某某就扣押财物权属提出异议,法院通知王某某出庭,通过审理,根据银行卡流水、被告人与其前妻王某某的收入情况等证据,最终认定购置路虎越野车的费用及该银行卡中剩余存款均属于违法所得,有理有据地回应了王某某的异议。

  (作者:田宏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田宏杰 编辑:张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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