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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法结合化解再婚老人离婚纷争,患病老人获6万元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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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3 16:21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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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3月3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徐春想) 3月3日,蔡甸区法院调解了一起老年人的离婚案件,经过悉心调解、释法析理,两人解除了婚姻关系,男方自愿当庭一次性给付女方经济帮助6万元。

  李先生和王女士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男方比女方大十几岁。2013年5月登记结婚,两人均为离婚后再婚,李先生平日喜欢打牌、喝酒,基本不做家务,家里的饮食起居几乎全由王女士一人负责。由于相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二人经常因琐事争吵,夫妻关系渐生嫌隙。

  2016年至2018年,李先生在外地帮儿子料理公司业务,王女士一人在蔡甸生活,夫妻关系逐渐疏远。自2022年下半年王女士查出自身罹患癌症后,身体状况大不如前,但是李先生仍一切照旧,对王女士不闻不问,退休工资、婚前存款等也由自己一手管理。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去年下半年,李先生起诉至蔡甸区法院要求离婚。

  在庭前调解时,王女士表示老年人再婚本是为了找个伴携手晚年、相伴余生,但再婚后矛盾重重、纠纷屡现,无休止的争吵已经让其对婚姻心灰意冷,同意离婚,但因自己无住房、无存款,除每月1300元退休工资外无其他经济来源,不仅无法维持生活,更无法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所以要求李先生支付经济帮助费用10万元。但李先生称其虽每年有八九万元退休工资,但在生活费用、打牌、人情支出等方面花销较多;虽有住房和存款,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

  法院了解到,双方基本无夫妻共同财产可供分割,承办法官考虑到王女士身患重病、年逾花甲,离婚后经济收入较低且无住所,符合“生活困难”的情形,而李先生有负担能力,符合经济帮助的给付条件。

  为了保障妇女的生存权益,法院从法理、人情入手,耐心做思想工作,并结合王女士的实际需求、李先生的负担能力、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反复与双方协商方案,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目前,两人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男方自愿当庭支付女方经济帮助6万元。在当庭收到调解书和6万元转账后,女方连连道谢:“多亏你们我才能拿到6万元经济帮助款,病也有钱治了。”

  【普法要点】

  离婚时一方经济困难,另一方要给予帮助

  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我国离婚救济体系的三大制度,离婚经济帮助作为离婚救济体系的兜底制度,其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

  一方能否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法院在审查时,一方面要求被帮助方达到“生活困难”的标准,一般指在离婚时,一方存在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或者收入来源有限、患病等情形导致其依靠个人财产及离婚分得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没有住房等。

  另一方面要求提供经济帮助一方具有负担能力。若认定符合经济帮助标准的,可基于被帮助方的实际需求、帮助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经济帮助的方式(现金、住房或其他)、标准、数额,也可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对经济帮助附加一定的期限和条件,期限届满或者条件达成时,帮助方不再承担经济帮助义务。

  【编辑:邓腊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