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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悬赏公告(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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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0 17:30 来源: 硚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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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悬 赏 公 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君成与被执行人彭明娥、陈在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龚君成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了实现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在堂

  身份证号码:4290061969****0950

  住址:湖北省天门市汪场镇沙岭村3组12号

  执行案号:(2022)鄂0104执5770号

  执行依据:(2022)鄂0104民初5757号

  涉案标的:40000元

  悬赏有效期:2023年2月27日至2024年2月26日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并经过本院查实执行到位的将给予举报人执行到位金额的3%(含税费)予以奖励。多人提供同一财产线索的以最先提供的为准,被执行人已被发现或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抵押权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的范围。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被执行人已被发现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的范围。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本院郑重申明: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其他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个人(单位)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27-83416732 联系人:常法官

  (举报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悬 赏 公 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志武与被执行人杨清义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志武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现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清义

  身份证号码:4201221971****6653

  住址:武汉市江夏区纸坊江南花山郡小区

  执行案号:(2020)鄂0104执恢19号

  执行依据:(2016)鄂0104民初167号

  涉案标的:48366元及利息

  悬赏有效期:2023年3月2日至2024年3月2日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并经过本院查实执行到位的将给予举报人执行到位金额的20%(含税费)予以奖励。多人提供同一财产线索的以最先提供的为准,被执行人已被发现或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抵押权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的范围。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被执行人已被发现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的范围。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本院郑重申明: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其他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个人(单位)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27-83417277 联系人:王法官

  (举报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悬 赏 公 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波与被执行人孙文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波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现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孙文魁

  身份证号码:4403011981****1914

  住址:深圳市南山区深湾一路3号红树西岸小区

  执行案号:(2022)鄂0104执2203号

  执行依据:(2021)鄂0104民初11654号

  涉案标的:418538元及利息

  悬赏有效期: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并经过本院查实执行到位的将给予举报人执行到位金额的20%(含税费)予以奖励。多人提供同一财产线索的以最先提供的为准,被执行人已被发现或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抵押权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的范围。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被执行人已被发现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的范围。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本院郑重申明: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其他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个人(单位)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27-83417021 联系人:王法官

  (举报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来源:执行局

  编辑:余月

  硚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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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第4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