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5月14日讯 5月14日上午9时30分至10时30分,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孟益做客“周二之约”问法官专栏,直播为网友解答关于金融保险方面的法律疑问,以案释法剖析了一起保险维权案。
直播现场。长江日报记者杨涛 摄
去年夏天,做完手术的梅女士万万没想到,她投保205万元的医疗保险,却连2万元的手术费也“报销”不了。
2022年9月,年过五十的梅女士在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了一份医疗保险,保险期间1年,年保费892元,基本医疗保险金额205万元。
2023年6月,梅女士在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看病时,被诊断出肾错构瘤。接受腹腔镜下肾部分切除术,并住院治疗两周后,梅女士病愈出院,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万元医疗费,谁知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拒绝的理由是,在他们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因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梅女士所患肾错构瘤为先天性疾病,属于免责事项。
“投保两百余万元的医疗保险,连两万元的手术费也‘报销’不了?”理赔被拒后,梅女士想不通,向武昌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支付医疗保险金。
被告后,保险公司辩称,梅女士所患肾错构瘤,在《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中归类为Q85.901,属于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其疾病编码为Q00-Q99),所以他们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免责条款属于保险公司减轻或免除己方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作出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作出明确说明,且免责条款的语义、范围应当明确,对免责条款的解释应当做严格的文义解释,在判断保险事故是否属于免责事项时,只能依据免责条款的明确约定,不应做扩大解释。
案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进行释义时的表述仅为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梅某所患疾病与ICD-10中的编码有直接关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梅女士所患的疾病系因遗传、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原因引起,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024年2月,武昌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梅女士支付保险金2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保险公司现已履行完毕。
直播结束后,法官将继续留在专栏为网友解答法律疑问。
点击下图一键问法官↓
点击、扫描下图武汉中院“公众号”二维码,选择“在线服务”,可进行立案、调解、查询和缴费:
(长江日报记者陈勇 通讯员袁晶 陈永铧)
【编辑:邓腊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