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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无资质公司炒股亏损180万,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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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18:51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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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5月16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杨静)有人委托某公司代为进行股票交易,亏损180余万元,损失由谁承担?近日,东西湖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委托理财的案件,最终法院判决委托合同无效,该公司承担七成赔偿责任。

  2023年11月,熊某经熟人介绍结识了某公司工作人员余某。在余某劝说下,熊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交易理财合作方案》,约定由熊某提供500万元资金及案外人证券账户,该公司负责操盘,自主决定股票的选择、买卖数量和时间,盈利按6:4分成,亏损由公司承担。

  从合作开始,熊某的账户便持续亏损。熊某多次表示终止合作,但某公司工作人员劝说其继续。2024年4月,亏损情况愈发严重,熊某向该公司下达解除合作通知,并要求补偿亏损。

  熊某提供的账户截图显示,截至2024年4月10日,其累计亏损180余万元。他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180万余元。

  在法庭上,某公司辩称,案涉保底条款应属无效,且熊某提前解除合同导致资金损失,过错更大,应由其自行承担损失。即便合同有效,公司也无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某公司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委托理财等金融业务,其并不具备从事金融交易业务的相关资质。

  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的保底条款诱导投资者误判投资风险,声称委托人无论盈亏均可“保本”或享有收益,违背民商法公平原则,该保底条款无效。该保底条款系案涉《交易理财合作方案》的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其无效进而导致整个《交易理财合作方案》无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某公司明知自身无资质仍从事股票理财业务并作出补偿本金亏损的保底承诺,也未能证明其在代投资者进行股票交易时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熊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对方无资质仍签订合同,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判定熊某承担30%的过错责任,某公司承担70%的过错责任,该公司需向熊某给付120余万元。

  法官提醒,投资者务必保持警惕,仔细核查理财机构的资质,勿被“保本高收益”等承诺冲昏头脑。

  【编辑:符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