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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三张以上即达电诈惩戒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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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6 11:29 来源: 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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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11月26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惩戒办法》有关情况。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提出,要对有关被惩戒对象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信用惩戒措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惩戒办法》要求,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信用惩戒措施,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行为。

  《惩戒办法》提出,要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后,责任主体相关信息将被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我们再通过平台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各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限制性措施,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确保把惩戒措施落到实处。

  电信网络惩戒措施

  《惩戒办法》对被惩戒对象使用电信服务和互联网应用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电信网络惩戒措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公安机关的惩戒名单后,将依据职责组织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法依规对被惩戒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实施惩戒。

  惩戒范围包括被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电信业务,以及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功能及业务等。惩戒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是限制被惩戒对象名下存量业务的使用,

  二是不得为被惩戒对象办理新业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依法落实联合惩戒措施、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的同时,将采取必要举措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合法权益。在惩戒期内,会为被惩戒对象保留一张名下非涉案电话卡,同时,这个非涉案电话卡可以绑定被惩戒对象名下互联网账号。另外,我们会充分保障被惩戒对象的知情权,配合公安机关在惩戒通知书中向被惩戒对象明确告知相关权利和沟通渠道。

  金融惩戒措施

  对电信网络诈骗相关单位、个人实施金融相关惩戒是联合惩戒的重要措施之一。对于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将实施的措施,《惩戒措施》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限制被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

  二是停止被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业务;

  三是暂停为被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

  此外,还将有关被惩戒对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为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惩戒办法》在对被惩戒对象实施惩戒的同时,也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在惩戒期间允许被惩戒对象既有的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支出正常办理,允许为被惩戒对象新开立有限功能的银行账户,避免惩戒措施对当事人过度影响,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基本权益。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提醒“三不要”

  不要向他人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和数字人民币钱包,

  不要向他人提供自己的收款码用于接收、转移不明来历资金,

  不要为他人提供网上银行U盾、动态验证码等实名核验帮助,有效防范被不法分子利用开展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总台央视记者 陈昱)

  近日,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全文),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11月26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惩戒办法》有关情况。

  公安部介绍,《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共18条,主要包括惩戒原则、惩戒对象、惩戒措施、分级惩戒、惩戒程序、申诉核查等6个方面内容。其中,详细列出惩戒对象为:

  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实施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3张(个)或3次或向3个对象以上;提供实名核验帮助3张(个)或3次或向3个对象以上;或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账号的单位和个人。

  《惩戒办法》坚持依法认定、预防为主。《惩戒办法》严格按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惩戒对象范围,坚持依法惩戒,区分了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惩戒对象的范围,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更具操作性。同时,《惩戒办法》明确列出针对哪些人实施惩戒、针对哪些行为实施惩戒,主要目的是让社会公众清楚认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行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实现警示教育、预防犯罪的效果。《惩戒办法》还规定,在惩戒期限内,相关行业对被惩戒人员本人的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电话卡的多项功能进行限制,从技术层面严防再犯。

  《惩戒办法》坚持分级惩戒、过惩相当。

  《惩戒办法》规定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3年;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行为的单位、个人或相关组织者,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以及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惩戒期限为2年,明确对不同惩戒对象实行不同种类的惩戒,体现过惩相当。

  同时,《惩戒办法》在综合运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等惩戒措施的同时,保留了被惩戒对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务,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

  《惩戒办法》坚持公开公正、保障权益。《惩戒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书面告知条款,明确要求将惩戒依据、期限、措施和申诉权利书面告知被惩戒对象。《惩戒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申诉、受理、核查、反馈和解除等工作的程序和时限。《惩戒办法》强化依法惩戒的同时,设立申诉渠道,对于发现惩戒认定确有错误的,要及时解除惩戒措施,充分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总台央视记者 陈昱)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编辑: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