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至3月13日,本报“周二之约”问法官专栏举办迎“三八”节专场,特邀家事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红钢城中心人民法庭负责人陈倩倩轮值,在线解答大家关于如何依法保护婚姻、家庭、抚养、继承等家事官司疑问。
直播现场。记者杨涛 摄
3月5日,在解答网友关于遗产继承的提问中,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法官解析了一起案例。
秦女士的父亲老秦生前名下有两套房产,一套是单位分的福利房,一套是自己买的商品房。2021年,老秦因病去世。令她没想到的是,不久,母亲就和弟弟前往公证处,故意隐瞒她是老秦法定继承人之一的情况下,对老秦的遗产进行了所谓的“继承分割”公证,两套房屋属于父亲的份额由弟弟一人继承。2022年,秦女士发现此事后向公证处提交了撤销公证书申请。然而,公证书虽然被撤销了,但父亲遗留的其中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屋已被母亲和弟弟以50万元的低价卖给他人,秦女士无奈诉至法院维权。
庭审中,秦女士的母亲声称,1999年她将秦女士过继给他人收养,因此秦女士不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她向法官提交了一份过继协议,但协议上既无老秦的签名,且签订之时秦女士已成年,不符合法律关于收养的规定。法院认定该过继协议不合法。
法院审理认为,秦女士与其母、其弟均系老秦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原则上应均等继承遗产。其母和其弟故意隐瞒秦女士是法定继承人之一、诱导公证处作出错误公证书,并以此将案涉房屋过户的行为侵害了秦女士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故意隐匿、侵吞遗产情形,应依法对其母、其弟的继承份额酌情减少。
记者3月5日获悉,法院依法判决,酌定原告秦女士享有50%遗产份额,被告其母、其弟各享有25%遗产份额。
离婚隐藏财产将“受罚”
在线答疑中,被问最多的是婚姻问题,法官一一给予了权威解答。
法官在直播现场。记者杨涛 摄
网友问:离婚时不清楚配偶名下有多少财产,怎么办?
法官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网友问:婚姻可以撤销吗?
法官答:可以,但撤销婚姻的情形只有两种: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关系。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网友问:两地分居,应在哪边的法院起诉离婚?
法官答:到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妻子患病丈夫不能不管
也有网友提出了一些敏感或令人棘手的问题,大多得到了满意答复。
网友问:妻子患重病,丈夫能撒手不管吗?
法官答:不能。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网友问:夫妻财产AA制可以吗?
法官答: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于男女双方就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应当满足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包括:男女双方在订约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男女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约定的内容应当合法;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如果当事人主张是以口头形式进行了约定且男女双方对此并无异议的,口头约定的夫妻财产关系也有效。
网友问:儿子非亲生,咋办?
法官答:可以申请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长江日报记者陈勇 通讯员李金星 杨兰)
点击下图一键问法官↓
点击、扫描下图武汉中院“公众号”二维码,选择“在线服务”,可进行立案、调解、查询和缴费
【编辑:赵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