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桐城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结了该院首例由安庆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单独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被告吴某、毛某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5215.54元。
2023年6月以来,吴某、毛某在明知桐城市鲟鱼节制闸东侧长江段水域为禁捕区域的情况下,多次夜间单独或结伙前往该水域,利用钩刺耙刺非法捕捞水产品,将渔获物销售给铜陵市枞阳县相关餐饮店和水产品门店,钱款由吴某与毛某两人平分。2023年7月29日凌晨,吴某、毛某在桐城市鲟鱼节制闸东侧长江段水域利用钩刺耙刺非法捕捞水产品时,被桐城市公安局鲟鱼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并查获渔获物25.33公斤、伸缩渔具及蝴蝶钩1套。吴某、毛某先后单独或结伙捕捞水产品十余次,渔获物669余斤,非法获利3987余元。2023年11月23日,吴某、毛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
经桐城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于2023年11月24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吴某、毛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对涉案水域水生生物资源造成的损害价值为25215.54元;生态修复方案建议在案发水域或者附近水域采用鲢鱼、鳙鱼、翘嘴鱼鱼苗进行增殖放流,鱼苗规格建议3厘米以上,修复资金不低于25215.54元。
本案系由安庆市人民检察院作为起诉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一项司法实践,拓展了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路径,有助于营造全社会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徐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