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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连载|抵押贷款注销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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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6 11:48 来源: 武汉自然资源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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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抵押贷款注销登记
  (抵押权注销登记)


  01
  申请方式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可以共同申请;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
  02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实原件,信息通过系统共享获取,无需提供复印件);
  3.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如还款证明)(原件)。
  以下材料根据实际需要提供;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房屋他项权证》《武汉市期房抵押证明》(原件);
  *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信息通过系统共享获取,无需提供复印件)。
  *2019年2月1日后,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已经载明不动产抵押登记查询途径提示信息的,可以不提交该《不动产权证书》。
  03
  承诺时限
  即时办结(批量除外)。
  04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05
  监督电话
  027-82862106
  06
  温馨提示
  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抵押权人为金融机构的,还需提交《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按照《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局关于银行主体资格集中备案的通知》(武不动产[2016]4号),抵押权人已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不再重复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来源: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编辑:赵卉
  审校:张超越 姚峰
  运营: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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