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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湖北省2022年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情况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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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7 17:00 来源: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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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湖北省2022年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

  情况 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房管局、住保中心)、发改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我省《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鄂建文〔2021〕45号)及《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建〔2022〕1号)要求,对全省各市州2022年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情况开展监测评价工作,围绕监测评价重点内容,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地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成果,真实反映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问题的解决成效,促进各地因地制宜抓好落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评价内容和标准

  根据省委、省政府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有关要求,重点围绕“确定发展目标,推进计划完成”“建立工作机制,落实支持政策”“严格监督管理”“取得工作成效”四个方面开展监测评价。具体监测评价指标和评分规则按照《2022年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人员住房情况监测评价指标和评分规则》的规定执行。

  二、时间安排

  1.2022年12月7日至15日,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对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情况的自评工作。

  2.2021年12月21日至30日,由省监测评价小组对各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工作。

  三、评价方法

  对各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情况监测评价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价程序包括资料检查、实地考察、满意度测评、综合评分。

  (一)各地自查。各城市要对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试点工作进行自评,主要内容包括:整理基础资料和相关文件,准备可查性的数据台账;对照监测评价指标,逐项总结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并形成自查报告和自评评分表。于2022年12月18日前将本市自评报告和自评评分表(加盖市政府印章)及相关佐证材料,报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二)现场评价。由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并邀请相关专家共同组成省监测评价小组,赴各市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情况试点工作开展现场评价,对所在地报送的自查报告、评分表及相关佐证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逐项核实评分依据,并形成监测评价报告和监测评价结果。

  四、评价结果

  省监测评价小组对各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情况试点工作监测评价结果,将按照规定报请省人民政府纳入到对城市政府的绩效考核中,并对考评情况及结果予以公告。

  附件:湖北省2022年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情况监测评价指标和评分规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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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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