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连载|居住权登记(首次登记)
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居住权登记(首次登记)
01
申请方式
1.按照合同约定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由设立居住权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其中一方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全部所有权人;
2.按照遗嘱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由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单方申请;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一并申请办理的,由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与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共同申请;
3.按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居住权人单方申请。
02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实原件,信息通过系统共享获取,无需提供复印件);
3.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设立居住权的材料:(1)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合同(或者有居住权约定条款的其他协议,如生效的离婚协议)(原件);(2)按照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提交生效的遗嘱、遗嘱人的死亡证明(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一并申请办理或者已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不再重复提交遗嘱人的死亡证明)(原件);(3)按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
以下材料根据实际需要提供:*申请居住权登记的房屋有预告登记的,提交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申请居住权登记的房屋有抵押的,抵押期间当事人申请居住权登记,属于下列两种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原件):①2021年6月17日实施前已经办理了抵押权首次登记的;②2021年6月17日实施后办理的抵押权首次登记中有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居住权的记载事项的。
03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办结。
04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05
监督电话
027-82862106
06
温馨提示
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来源: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编辑:赵卉
审校:张超越 姚峰
运营: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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