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用繁体字“标新立异”的招牌实属违规广告
武昌城管执法人员称,根据国家及省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有关要求,各单位名称牌、商店招牌、指示(标志)牌、广告(标语)牌、电子屏幕等各类载体上的用字(含汉字、外文、汉语拼音等)必须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字法》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从今年4月起,该局对解放路、中华路、彭刘杨路上的“月芽兒”、“凱蕯琳”、“珠寳金行”等27未使用规范文字的门面广告招牌的商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责令更正。
据相关法规,户外广告牌用字必须符合以下六大标准:一是汉字、少数民族文字及外文的使用必须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二是不得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和错别字(文物古迹,仿古建筑及书法、篆刻作品除外);三是各类美术字,变体字不得增减笔画,改换部件或产生歧义;四是汉语拼音使用必须符合《汉语拼音方案》及《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名称牌、标志牌、标语牌中汉语拼音及外文不得单独使用,要求与汉字并用,并将汉语置于主要位置;五是各类用字必须保持字群、语意及字型、笔画完整,避免缺笔少划,并保证广告载体清洁、美观;六是名类用字必须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