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长江网评论员 叶军
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在公布一批大案的同时,也披露了一件标的仅有1元钱的“微小案”——审理泄露涉疫进口冻虾的万名消费者信息案,引发大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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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重庆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将一份涉疫进口冻虾消费者名单公布在公众号上,涉及消费者1万多人,当事人的姓名、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详细个人隐私信息均被曝于网上。消费者之一的赵女士就此提起诉讼,索赔1元。最终,这家公司被法院判决在其公众号及权威报纸书面道歉,并赔偿赵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 这起案件不大,但是意义却不小。作为中国最高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报告中提及这起案件时,表达了鲜明的立场:禁止滥用权利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这是一条判断是与非的红线,不因为标的的多少而改变。即使是在抗疫特殊时期,个人隐私权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滥用公益之名,行使网络暴力,曝露个人隐私,这样的行为为法律所不容。1元标的看似微小,反映的却是公民人格权的无价。 起案件里涉及的隐私权属于公民人格权的范畴。人格权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此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除了1元案,报告中还公布了一批人格权保护的案件,包括审理侵害“两弹一星”功勋于敏名誉权等案件,决不让人民英雄受到玷污,树立崇尚英雄的良好风尚;审理微信群侮辱人格案,坚决制止网络暴力;审理职场性骚扰损害责任案,让性骚扰者受到法律制裁;审理可视门铃侵犯邻居隐私权案,明确安装监控不得侵扰他人生活安宁……这些案件从不同方面维护了公民人格权。 “通过一系列人格权保护案件的依法公正审理,让人身自由得到充分保障、人格尊严受到切实尊重”,让人们真正感受到法律的正义与温度。 回溯人格权保护的发展历史,人格权不仅是基本权利,也会随着时代发展而变迁。生活水平提高后,人们对人格权的关注自然会从物质性部分转向精神性部分,包括名誉、隐私、肖像以及个人生活安宁和幸福体验等精神性权利。 我国在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在第5章第4节人身权条目下,列举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和婚姻自主权等人格权的几种主要形式。2017年实施的民法总则,也对人格权作出一般规定,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条款。而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则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2020年人民法院贯彻民法典,在司法政策中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等规定,畅通人格权救济渠道。人格权法律条文的不断变化,彰显了我国法律始终随时代变化满足人们需求,对于人进行尊重与保护的努力。 这起案件对于我们普通人的意义在于,它提醒我们应该关心和了解有关人格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努力做到尊法守法,同时学会保护好自己的基本权益——人格权。
【编辑:李尔静 熊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