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网评论员 叶军
11月8日,深圳中院裁定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债务人呼某成为全国首个破产人。
今年7月,深圳裁定全国首个个人破产重整案。10月,全国首宗个人破产和解案在深圳审结。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都是协商免责,债务人并未直接被破产,而破产清算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定免责,所以呼某应当算是全国首个破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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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传统观念里,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呼某如果通过三年免责考察期,一百多万元债务可以免除。这让很多人思想上一时半会转不过弯来。
我国《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开始施行,但是个人破产法规在很长时间没有一直没有跟上。随着社会经济日益活跃,个人融入经济程度日渐加深。企业家为了经营需要,借贷融资非常普遍,而企业融资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往往要求以企业家个人名义担保。一旦经营失败,个人无法偿还债务,因为没有个人破产法规进行平衡和规范,往往导致债务和债权人关系紧张,甚至出现债务人失联逃债,债权人恶意逼债现象的产生。有些债务人因此一蹶不振,终身背负沉重的包袱。
为此,我国在深圳进行试点,《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于今年3月开始正式实施。
欠债还钱,体现了商业交易中的诚信原则,但在经济迅猛发展的时代,它的外延已无法完全涵盖人们的需要。实行个人破产,虽然看上去与过去“欠债还钱”的理念有异,但是鼓励诚信实际仍是一脉相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对具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追究法律责任,设置三年的免除考察期等,这些做法都是为了杜绝在申请个人破产的人群中混进“老赖”。
商业活动充满风险,个人破产条例能够保护诚信、合法经营的个体,可以让 “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得到 “重生”机会,激励企业家创业。同时,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允许个人破产,也协调和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风物长宜放眼量,让他们了结过去恩怨,开展新的合作。
在欧美,个人破产制度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而对个人破产进行探索,对我国破产法体系也是重要补充,适应了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
继深圳通过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后,浙江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2020年1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相信今后会有越来越多的个人破产案例出现。
可以说,对个人破产的探索和实践,对于建立健全稳定、透明、公平和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意义非常重大。
当然,个人破产法规的推行,也提醒金融机构基于个人破产预期应该谨慎放贷。另外,个人破产案例能否进行公示?意义重大的规则,只有执行透明、到位,才能让所有人受益,推动全社会向前,人们才会真正认同用好“欠债不还钱”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
【编辑:余淮 熊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