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嘉宾:武汉大学中国发展战略与规划研究院副院长吴传清
长江日报记者鲁珊
9月19日,《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发布,《行动方案》由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7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为什么在这样的时候,17个部委联合发布这样一个《行动方案》?攻什么坚,要达成怎样的目标?长江日报《求知》就此采访了武汉大学中国发展战略与规划研究院副院长吴传清。
■ 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久久为功
求知:长江大保护行动开展已有数年,为何在这样一个时候,发布这一《行动方案》?
吴传清:《行动方案》与之前的行动计划、法律法规以及战略规划都有传承性。
首先,传承衔接《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2018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提出三年目标,即:到2020年年底,长江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的国控断面比例达到85%以上,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国控断面比例低于2%;提出八大任务,即:“强化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排查整治排污口,推进水陆统一监管”“加强工业污染治理,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遏制农业面源污染”“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加强航运污染防治,防范船舶港口环境风险”“优化水资源配置,有效保障生态用水需求”“强化生态系统管护,严厉打击生态破坏行为”。近期印发的《行动方案》,是长江水污染治理的加强版,从多个方面继续深化对长江水环境的综合治理。
其次,《行动方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长江保护法》《“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发展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从认识到实践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
2021年11月2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总结拓展了“十三五”时期污染防治攻坚战经验做法,根据“十四五”时期的新任务新要求,提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目标任务,对“长江保护修复”工作提供了方向指引和工作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于2020年12月26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长江大保护进入依法保护的新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重点从法律层面解决长江流域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重点领域的关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提出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要求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为实施流域综合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发展实施方案》于2021年9月印发实施,是支撑指引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管总方案,在“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发展“1+N”规划政策体系中居于“1”的地位。《“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发展实施方案》提出了生态环保、绿色低碳、创新驱动、综合交通、区域协调、对外开放、长江文化等重点任务,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强化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推动经济绿色低碳发展;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长江文化。其明确,到2025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进一步提升,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明显进展,支撑和引领全国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显著增强。
求知:包括首部流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在内,近年来有关长江的法规、政策、行动方案密集出台,这如何来理解?
吴传清:首先是长江在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的重要性。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生态地位重要、综合实力较强、发展潜力巨大。长江流域涉及全国17个省份,包括长江干流流经的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以及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青海、西藏、甘肃、陕西、河南、广西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2016年、2018年、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三次主持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加强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久久为功。可以说,保护母亲河就是要一锤接着一锤敲,一棒接着一棒跑。2018年底《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发布后,经过3年攻坚,长江生态环境发生了转折性变化,阶段性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截至2020年年底,长江流域水质优良断面比例为96.7%,较2016年提高14.4个百分点,长江干流首次全线达到Ⅱ类水质,明确需消灭的劣Ⅴ类国控断面已实现动态清零,一大批历史遗留问题得以有效遏制或解决。尽管长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明显,但部分地区环境基础设施欠账较多,黑臭水体整治、工业污染治理等污染物减排成效仍需巩固提升;面源污染在一些地方正在由原来的次要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城乡面源污染防治亟待加强;一些地方湿地萎缩,水生态系统失衡,重点湖泊蓝藻水华居高不下,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亟须突破。总体看,长江保护修复面临的形势依然复杂,任务依然艰巨。
■ 从单个项目的突破推进到系统性、综合性的治理
求知:目前长江大保护在推进过程中比较集中的问题是什么?
吴传清:此次《行动方案》是深入攻坚的行动指南。从攻坚的内容就可以看到目前比较突出的矛盾问题。
《行动方案》的主要目标是水质要求。到2025年年底,长江流域总体水质保持优良,干流水质保持Ⅱ类,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重要河湖生态用水得到有效保障,水生态质量明显提升;长江经济带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7%以上,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化肥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3%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提高到80%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基本可控;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持续提升。
《行动方案》指出的四大重点任务,也分别指向了目前比较突出的矛盾。总的来说,是从单个项目的突破到系统性、综合性的治理。
一是水环境综合治理问题。水环境的治理从城市到农村,从工业污染治理到农村污染治理,覆盖面很大,一些痼疾仍然存在。方案就非常具体地提出来,要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深入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深入实施工业污染治理,深入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和农村污染治理,强化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深入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加强磷污染综合治理,推进锰污染综合治理,加强涉镉涉铊涉锑等重金属污染防治,深入推进尾矿库污染治理,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稳步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
二是经过持续攻坚,水生态系统有所好转。但生态系统的修复是一个持续过程,需要长久深入的推进。《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机制,就是以水生态系统的修复为主体,打破条条块块的行政管辖,扎实推进水生态系统的修复,包括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全面实施十年禁渔,实施林地、草地及湿地保护修复,深入实施自然岸线生态修复,推进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加强重要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开展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监管。
三是水资源保障程度还要进一步提升。比如严格落实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巩固小水电清理整改成果,切实保障基本生态流量(水位)。
四是还需加快形成绿色发展管控格局。包括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控,推动全流域精细化分区管控,完善污染源管理体系,防范化解沿江环境风险及引导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 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又提出许多新举措
求知:此次《行动方案》有什么新意?
吴传清:《行动方案》秉承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的思路,继续提出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深入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深入实施工业污染治理、深入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和农村污染治理、深化长江“三磷”排查整治工作、深化小水电清理整改等重点专项行动。
在“十三五”时期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经验基础上,《行动方案》在以下方面提出新举措:第一,在水环境综合治理方面,提出:以渝湘黔交界武陵山区“锰三角”为重点,着力推动锰污染综合治理;加强涉镉涉铊涉锑等重金属污染防治;严格尾矿库项目准入,系统排查污染治理成效,加强尾矿库污染防治;开展水面漂浮塑料垃圾专项清理整治;稳步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
第二,在深入推进水生态系统修复方面,提出: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机制,选择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重点湖泊和水库等具有代表性的水体,开展水生态考核试点,制定评分细则;全面实施十年禁渔,落实落细退捕渔民安置保障政策措施;实施林地、草地及湿地保护修复;加强重要湖泊蓝藻水华防控,开展太湖、丹江口、洞庭湖、鄱阳湖、洱海、洪湖等重要湖库综合治理;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第三,在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方面,提出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控,贯彻实施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支持长江流域上下游加快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机制建设进展快、成果好、积极探索创新的省份给予倾斜;鼓励生态产品供给地和受益地按照自愿协商原则,综合考虑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生态产品实物量及质量等因素,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建立完善跨省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多部门多地区灾害综合风险会商机制。
【编辑:余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