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文化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旅公共发〔2021〕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1〕61号)等文件精神,借鉴国内先进经验做法,结合东湖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条 鼓励市场主体参与东湖高新区大型公共文体空间的建设
对市场主体新建并面向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的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剧场等公共文体空间项目,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3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新建公共文体空间正式运营1年以上,根据公共文体空间的公益活动次数、参加人数等运营指标综合评估后,新建项目固定投资额200万元以下的,给予每家每年最高20万元的运营补贴;固定投资额200—500万元的,给予每家每年最高50万元的运营补贴;固定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运营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二条 推进“书香光谷”建设,打造高品质阅读空间
1.支持普惠中小型书店。对出版物经营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不含库房等),上架经营出版物不少于2000册,品种不少于500种,非教辅类图书占比不少于70%的新开中小型实体书店予以补助。出版物经营面积在200-500(含)平方米的,每年每店补助不超过10万元;出版物经营面积在500-1000(含)平方米的,每年每店补助不超过20万元。补助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2.支持大型、综合性书城。对市场主体新建的出版物经营面积不低于总面积50%的大型书城,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3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大型、综合性书城给予运营补贴,对出版物经营面积在1000—2000(含)平方米的,每年每店补助不超过30万元;出版物经营面积在2000-5000(含)平方米的,每年每店补助不超过40万元;出版物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每店补助不超过50万元。补助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3.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建设、运营光谷书房。对由市场主体投资新建的,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阅读席位不少于50个,馆藏文献不少于1万册,符合“藏、借、阅”一体化、大开间的开架服务要求的光谷书房,经申请认定后,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此补贴可与武汉市城市书房补贴同时申请,叠加享有。
4.开展公共阅读空间评选活动。对全区运行1年以上,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公共阅读空间开展考核,按报名申请确定参评总数,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档。对评定为优秀的,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比例不超过参评公共阅读空间总数的20%;对评定为良好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比例不超过参评公共阅读空间总数的30%。
第三条 加强基层公共文体设施建设,完善基层公共文体服务空 间
明确社区文体空间建设标准。鼓励社区按“2+X”的标准建设公共文体设施,“2”是设有1个社区文体服务中心和1个户外文体广场,“X”是设有图书室(数字阅览室和信息厅)、展览室、辅导培训室、排练室、电影厅和健身室等。根据建筑规模和群众实际需求,可适当增加或调整“X”的数量和功能,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提供活动区域。社区文体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50平方米、户外文体广场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新建社区验收未达标不得交付使用,建设用地不足的旧社区,可以通过共建方式达到规定的面积要求。每年评选10家公共文体服务示范社区,给予每家每年5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四条 鼓励辖区企事业单位和学校面向社会提供免费或优惠性体育设施服务
鼓励辖区企事业单位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可用于健身的场地设施。挖掘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潜力,已建成且有条件的学校要进行“一场两门、早晚两开”体育设施安全隔离改造。面向社会提供免费或优惠性体育设施的企事业单位和学校,每年补贴5万元。
第五条 鼓励举办高品质文化、体育活动
1.鼓励举办高品质重大文体活动。对在东湖高新区辖区内举办的,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力、展示世界光谷形象的音乐节、艺术节、体育赛事等国际性或国家级文体活动予以补贴,经管委会集体决策同意的,按照活动经费4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举办各类文体活动。引导、支持和鼓励市场主体在东湖高新区内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大型活动,包括大型节庆文艺活动、群众性文体活动、展览展示活动等。对纳入东湖高新区统一安排的各类文体活动,单项给予5万元至20万元的补贴。
第六条 引导和支持东湖高新区演艺行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市场主体开展演艺创作和展演
1.提升演艺场所运营专业化、市场化水平。对在东湖高新区办理演出场所备案,主要依靠社会投资和门票收入维持运营,演出内容积极健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满足年度演出场次达到100场、时长达到120小时、观众人次达到10000人次以上的演出场所,每年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演艺作品的创作、孵化和展演。对在东湖高新区创作、排练的原创节目,纳入东湖高新区年度演出计划,在东湖高新区内年演出场次达10场而未到30场的部分,按每场1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演出场次达30场而未到50场的部分,按每场2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演出场次达50场以上的部分,按每场3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支持传承中华传统优秀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以及展示光谷形象等主题的文艺精品创作推广
1.奖励优秀文艺成果。对以东湖高新区名义申报,获得国家级、省级奖项的优秀电影、电视剧、音乐剧、舞台剧,按奖项级别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支持影视精品推广。支持在传统平台和网络平台播映优秀影视作品,对在湖北省立项、备案,且由东湖高新区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作品,在豆瓣平台评分7.0—7.9分的,给予每部作品100—200万元奖励;在豆瓣平台评分8.0分以上的,给予每部作品200—3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鼓励文创产品发展。 开展光谷文旅创意商品评选,每年评选出不超过10件文旅创意商品,并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支持专业文艺团队发展。 支持成立高水平文艺院团,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院团支出采取年度预算方式,由财政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并在演出场所、物业服务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十条 设立文体事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基金。 筹划设立引导、支持东湖高新区文体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基金,基金首期规模1亿元,以文体事业相关项目、活动等为支持对象。
本措施最终解释权归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