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单位,发放时要认真审核各助产服务机构(接生单位)有关证件和信息,并在发放记录表上详细记载;各助产服务机构(接生单位)在孕妇住院分娩后出院时,及时免费为对象发放《出生医学证明》,要核对出生婴儿姓名、性别、出生状况及其父母信息,准确录入“出生人口信息系统”。各助产服务机构要将上月出生登记信息按时上报到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由该机构汇总后报送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在加强出生实名制登记管理中,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督办检查和信息核对;卫生部门负责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入户登记手续,并查验《出生医学证明》《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政策外生育对象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责编:刘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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