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供水用水活动,保障供水用水安全和质量,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我市制定的《黄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城市供水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属于重大民生事项。早在2000年,我市已出台规范性文件《黄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在维护供用水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民生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快速发展,在供用水管理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此次修订,将原规范性文件升格为政府规章。
新《办法》有六个方面亮点特色:一是明确规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建设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其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二是明确要求城市供水、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利和湖泊等部门建立供水水质监测信息共享和公开机制,加强供水水源保护和供水水质监管;三是针对工程建设中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问题,规定了事前查明情况、事中商定保护措施、事后承担相应责任;四是明确了供水价格的计价原则、听证程序和水价制度等方面的要求;五是对公共用水的报批、设施建设和费用支付以及消防用水作出了具体规定;六是对二次供水管理作出规定,明确了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的主体、职责和要求。
新《办法》的制定和实施,为理顺供用水管理体制和机制、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保障用户用水权益和用水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记者 丁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