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全款买车,商家竟然一拖再拖无法交车。近日,市消委成功调解一起因4S店拖延交车引发的消费纠纷,消费者李先生在消委工作人员的帮助下,顺利收回九万余元购车款。
去年8月,李先生在黄石某4S店订购了一辆汽车。销售人员承诺,只要当场缴纳定金,次日即可提车。然而,当李先生缴纳定金次日前往提车时,却被告知需支付全款后方可提车。为尽快提车,李先生选择支付全款并办理相关手续。
但此时,4S店员再次告知李先生,其选定的车型无现车,需等待调货,也可以缴纳一笔保证金加速从外地调车。李先生不愿继续等待,提出退款诉求,却遭到销售人员以“老板不在”“流程复杂”等理由推诿。双方争执不下,李先生报警求助,后在民警建议下向黄石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
市消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迅速展开调查。经核实,该4S店在销售过程中存在隐瞒无现车的事实、未履行交车承诺、拖延退款等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市消委工作人员联系该4S店销售经理,将其在销售中的不正当行为进行详细陈述,催促其加快办理李先生退款流程。
该4S店经理以“退款需老板签字,而老板不在店内”为由辩称无法迅速退款,市消委工作人员将相关法律条款一一告知,希望该店能够重视并维护消费者权益,否则将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4S店最终退还李先生全部购车款,并向其致歉。
市消委工作人员表示,本案中4S店销售人员在无法按时提供相应商品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拖延退款时间,想继续完成交易,此种行为让消费者无法去其他店选择购买同类商品,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理应立即整改,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商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本案中,4S店为促成交易,刻意隐瞒无现车的事实,构成欺诈。第十一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4S店拖延退款的行为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属违法行为。(记者 陈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