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不合理调岗导致劳动者离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3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认定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调整工作岗位,导致劳动者被迫离职,判决支付经济补偿金5800余元,有力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调岗争议始末
2022年6月,王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销售类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同意根据公司工作需要,从事保险销售工作;同时,王某确认公司有权基于合理经营需求,对其工作内容(岗位)进行合理、必要调整。入职后,王某一直专注于销售信贷险业务。然而到了2023年10月,该保险公司告知员工将对保险险种进行调整,王某随即被通知转岗销售车险。
面对突如其来的调岗,2023年11月,王某向保险公司发送公函,要求公司就调岗原因、原部门业务裁撤缘由,以及调岗后的办公地点、薪资架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福利待遇等内容作出书面回复。但公司并未回应。次月,王某再次发送《告知书》,指出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问题,要求补足工资;同时,若公司仍坚持调岗,需书面明确调岗后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薪资待遇等关键信息,可依旧石沉大海。
几天后,王某向保险公司发送《通知书》,明确表示公司存在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此后,王某就欠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等问题,先后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调岗不合理
一审法院对欠付工资、失业保险等问题作出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但对于经济补偿金问题,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黄石中院审理认为,本案是因王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而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直接原因是保险公司的调岗行为。王某认为保险公司存在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况,因此,判断王某基于这些原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从岗位性质来看,王某此前从事信贷险销售,若调整为车险销售,尽管同属保险销售范畴,但销售险种的差异会导致业务范围、客户群体、工作内容等方面发生实质性变化,这无疑属于调岗,不能简单以同属保险销售而认定岗位未调整。
此外,虽然用人单位依法享有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权利,涉案《销售类劳动合同》中也约定公司可对工作内容(岗位)进行“合理、必要”调整,但该调整必须遵循合理性原则。判断调岗合理性,不仅要考量调岗的权利来源与原因,还需审查调岗程序及内容是否合理。在调岗程序上,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前,应充分告知劳动者调岗原因、调岗后的工资待遇等信息,给予劳动者充分考虑的时间,同时认真听取劳动者意见,进行充分协商,并对劳动者提出的疑问作出合理解释;在调岗内容方面,要综合考量调岗后工作环境、工作模式、工作时间等变化,以及对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条件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若存在不利变更,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协助或补偿措施。
具体到本案,保险公司虽称因政策原因调整销售险种,但实际上仍有多种险种的销售岗位可供劳动者选择。然而,该公司在未与王某充分协商的情况下,直接将其岗位调整为车险销售;在王某询问新岗位薪资待遇等关键问题时,保险公司始终未予明确答复,导致王某无法判断调岗是否会对自身权益造成损害,以及公司是否制定了相应的协助、补偿方案。此外,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此次调岗的合理性。综上,法院认定保险公司的调岗行为不当。
鉴于王某是因保险公司不当调岗行为而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黄石中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800余元。
法官提示规范用工
办案法官提示:对企业:调岗应遵循协商优先原则,保障劳动者知情权;调岗内容应合理,不得降低薪资待遇或带有惩罚性;对调岗后的不利变更应提供必要补偿。
对劳动者:注意留存调岗通知、薪资变动等证据;书面提出异议并要求协商;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时应当合法合理,劳动者也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共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记者 吴海峰 通讯员 姜蕾 尹君)
编辑:郭明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