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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家暴“亮剑”!天门法院办理多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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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2 12:55 来源: 天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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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 天门法院
  办理了多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为家暴受害者
  撑起“保护伞”、筑起“隔离墙”


  依法驳回
  人身安全保护令复议申请
  潜江市的张某(女)与天门市张港镇的姚某(男)2001年登记结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而离婚,2013年双方再次登记结婚。张某表示,复婚后双方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其曾多次遭到姚某殴打,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寻求保护。 2021年底,张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天门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张港法庭受理该案后,根据张某提交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 禁止被申请人姚某殴打、侮辱、威胁申请人张某及家人;禁止被申请人姚某在申请人张某的住所、工作场所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200米内活动。
  姚某不服,认为其没有实施家暴,只是夫妻之间正常的矛盾争吵,遂向天门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人身安全保护令。
  张港法庭受理复议申请后认为:首先,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目的在于制止尚未发生的和可能再次发生的家庭暴力。张某提交的诊断证明及视频资料,能够证明张某有遭受家庭暴力和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法院根据张某的申请发出人身保护令符合法律规定。其次,人身安全保护令本身不属于处罚性质,只要姚某不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所禁止的行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其行为将不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遂依法驳回姚某的复议申请。


  法庭干警多次上门向姚某释法明理,警示其履行裁定义务,并释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此后,姚某未再实施家庭暴力。
  多部门共筑家暴“防火墙”
  张港镇某村村民肖某(女)与龚某(男)是一对90后夫妻。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为琐事发生争吵,龚某多次对肖某实施暴力和辱骂。因身体及心理受到极大创伤,肖某回到娘家与龚某分居生活。
  分居期间,龚某经常上门对肖某及其父母进行挑衅及恐吓,并故意损坏其娘家财物,态度十分恶劣。肖某曾向当地派出所及村委会求助,派出所民警及村委会干部曾对双方进行调解,但龚某不听劝阻,甚至变本加厉,继续与其父母上门对肖某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进行威胁。 2022年3月31日,肖某向天门法院起诉离婚,并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案件受理后,张港法庭第一时间前往当事人所在地派出所及村委会了解情况,通过审查报警记录、受伤照片等证据,认定肖某及其亲属存在可能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立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裁定: 禁止被申请人龚某殴打、威胁申请人肖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龚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肖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龚某在申请人肖某的住所、工作场所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200米内活动。




  法庭干警为双方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还依法向双方所在地村委会及派出所进行送达,为肖某的人身安全提供“联动式保护”。


  法官说法
  家暴发生后,我们有哪些求助途径?
  法官: 一是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二是拨打110报警,向公安机关报案;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只要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怎样保护家暴受害者呢?
  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实际申请,依法作出裁定,如实施家暴者违反上述禁令,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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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编辑:尹芳 审核:鄢静 终审:胡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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