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爱好者,超实用维权“八问八答”划重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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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将于今日起施行。
网购爱好者们,你们是不是时常为了退货而烦恼?为了买到假货得不到赔偿而伤神?这份《规定》就是大家的“解题宝典”。这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超级实用的“八问八答”,记得分享哟!

签收即视为商品质量合格? 点击下方空白区域查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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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
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

拆封就不能退货? 点击下方空白区域查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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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响商品完好即可退」
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

所有商品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点击下方空白区域查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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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商品不适合」
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① 消费者定作的;② 鲜活易腐的;③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④ 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赠品造成伤害可以免责? 点击下方空白区域查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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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提供同样需担责」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八条

“假一赔十”的承诺不兑现怎么办? 点击下方空白区域查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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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应遵守」
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条

网络直播购物产生纠纷与主播无关? 点击下方空白区域查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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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需要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直播间食物吃坏肚子与主播无关? 点击下方空白区域查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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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依法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等规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五条

外卖平台未尽审查义务要担责吗? 点击下方空白区域查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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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八条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出品 编辑整合:商佩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澎湃新闻)
【编辑:郑晓晓】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将于今日起施行。
网购爱好者们,你们是不是时常为了退货而烦恼?为了买到假货得不到赔偿而伤神?这份《规定》就是大家的“解题宝典”。这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超级实用的“八问八答”,记得分享哟!

签收即视为商品质量合格? 点击下方空白区域查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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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
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

拆封就不能退货? 点击下方空白区域查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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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响商品完好即可退」
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

所有商品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点击下方空白区域查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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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商品不适合」
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① 消费者定作的;② 鲜活易腐的;③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④ 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赠品造成伤害可以免责? 点击下方空白区域查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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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提供同样需担责」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八条

“假一赔十”的承诺不兑现怎么办? 点击下方空白区域查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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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应遵守」
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条

网络直播购物产生纠纷与主播无关? 点击下方空白区域查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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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需要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直播间食物吃坏肚子与主播无关? 点击下方空白区域查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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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依法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等规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五条

外卖平台未尽审查义务要担责吗? 点击下方空白区域查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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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八条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出品 编辑整合:商佩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澎湃新闻)
【编辑:郑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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