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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率先开启湿地保护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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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 17:00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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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5月31日讯 31日下午,长江日报记者了解到,2010年武汉出台的《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在全国副省级城市中率先开启了湿地保护地方立法和制度建设。


  武汉湿地资源丰富,拥有1624平方公里湿地,166个湖泊,165条河流,是一座名副其实的湿地之城。近年来,武汉秉承“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科学修复、系统治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依托丰富的自然资源,不断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积极创建国际湿地城市,湿地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以及管护能力得到全面提升。特别是湿地保护地方立法,武汉走在全国前列,在全国副省级城市中率先制定了《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
  由于经济建设快速发展,武汉的湿地资源面临的开发与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09年初,市林业局正式向市人大提交了《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立法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将其列入了2009年的立法项目。随后,市政府法制办同市林业局一起成立了起草工作专班。
  “条例出台的过程十分艰难。”工作专班相关负责人回忆,一方面是少有先法可循,他们遍寻发现,黑龙江和陕西省曾出台过湿地保护的相关法律,但武汉是副省级城市,情况不一样。后来,他们找到了《上海崇明岛自然保护区条例》进行学习,并根据武汉的实际情况,“摸着石头过河”。另一难题在于如何理顺不同部门的管理,为了让条例更完善更科学,市法制办召集规划、农业、水务、环保等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各高校的权威专家们,进行了多次部门协调会,将条例的每条内容逐一进行讨论。
  2010年3月1日,《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正式实施。后来,武汉还接连制定了《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为湿地保护筑起了一道坚实“防线”。同时,武汉还在全国首创了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市、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省级、市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分类进行生态补偿。
  (长江日报记者杨晓雨 通讯员吴晓 赵银斐)
  【编辑:丁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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