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发布最新通告!事关重要民生商品稳价
8月31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做好重要民生商品稳价工作的通告》,全文如下:
当前,武汉市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疫情期间稳定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工作通告如下:
一、疫情期间重要民生商品是指与疫情有关的口罩、消毒用品、预防类药品等疫情防控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蛋奶蔬菜等生活必需品。
二、广大经营者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依法经营,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理性确定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自觉加强价格行为自律,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不得有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凡是捏造生产、进货成本信息并散布的、捏造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的,凡是捏造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并散布的,凡是散布信息含有“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凡是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推动或者可能推动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一律认定为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四、凡是生产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凡是生产环节经营者,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原材料,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凡是流通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推动或者可能推动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一律认定为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五、凡是经营者在销售重要民生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的、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的、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一律认定为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六、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视为公开告诫不得囤积并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单独告诫。
七、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罚。
八、请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价格违法行为的,及时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31日
(来源: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姚昊】
当前,武汉市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疫情期间稳定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工作通告如下:
一、疫情期间重要民生商品是指与疫情有关的口罩、消毒用品、预防类药品等疫情防控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蛋奶蔬菜等生活必需品。
二、广大经营者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依法经营,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理性确定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自觉加强价格行为自律,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不得有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凡是捏造生产、进货成本信息并散布的、捏造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的,凡是捏造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并散布的,凡是散布信息含有“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凡是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推动或者可能推动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一律认定为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四、凡是生产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凡是生产环节经营者,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原材料,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凡是流通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推动或者可能推动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一律认定为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五、凡是经营者在销售重要民生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的、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的、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一律认定为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六、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视为公开告诫不得囤积并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单独告诫。
七、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罚。
八、请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价格违法行为的,及时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31日
(来源: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姚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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