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七部门联合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副校长管理暂行办法》,旨在为全省16859所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配备分管食品安全的副校长(副园长),为校长(园长)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配备得力助手,推动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这是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维护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巩固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工作成果,推动湖北省压紧压实学校食品安全直接负责人责任的创新性举措。
该《办法》共6章18条,是全国率先全省域实施,教育、人社部门主导选聘,落实教育、人社部门主管责任和学校(含技工学校)主体责任的管理办法,有五方面特色:
一是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学校食品安全副校长适用范围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内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食品安全副校长。
二是厘清了学校校长和副校长之间的职责分工。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副校长是指经学校校长聘任,协助校长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及宣传教育等工作的人员。
三是明确了工作推进管理部门。要求县级以上食品药品安全办会同教育、财政、人社、住建(城管)、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学校食品安全副校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学校开展食品安全副校长的聘任、管理与奖惩工作。
四是明确了学校副校长具体职责。食品安全副校长(副园长)具体负责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健全管理制度、提升智慧化管理水平、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考核、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职责等7项职责,为食品安全副校长履职尽责提供重要遵循。
五是分别对聘任、管理、奖惩提出具体要求。在聘任上,明确食品安全副校长聘任需符合4项条件,聘期三年,由校长颁发聘书。在管理上,要求食品安全副校长任职前应接受不少于8学时的培训。在奖惩上,被评为优秀等级的食品安全副校长,应作为优先评定个人职称、晋升、晋级,以及会同相关部门联合予以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违反相关规定情形的,视情节对其给予相应处分。
该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压实教育、人社部门行业主管责任和学校(含技工院校)校长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副校长直接管理责任。对保障广大师生“舌尖上的安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对健全完善学校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全省学校食品安全治理效能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来源:长江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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