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尤箐彪任国有公司、哈尔滨吉星房屋土地开发建设公司(下称吉星公司)经理、法人代表。自1998年11月至2000年9月,尤箐彪指使该公司财务部长曲法顺,私自设立6个账外账户,将公司经营期间往来款等资金总计1578万元存入以上账户。
2001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吉星公司转制为股份制企业,成立哈尔滨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尤箐彪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在该公司进行资产评估中,尤箐彪、曲法顺使用欺骗手段,将1578万元账外资金予以隐匿。
2004年2月,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分别判处尤箐彪、曲法顺有期徒刑十二年和五年。
哈尔滨市检察院审查原审判决后认为,尤箐彪、曲法顺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且系趁国企改制之机实施的侵吞国资犯罪,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社会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理应依法严惩。遂以原审判决对二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该省检察院支持抗诉。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审理认为,尤箐彪、曲法顺共同贪污157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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